《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实施细则》的相关问答
时间: 2016- 06- 01 10: 06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实施细则》的相关问答

 

一、目前我市儿童福利政策主要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主要保障对象为具有杭州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下列未成年人:1. 孤儿(含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社会散居孤儿);2. 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3. 贫困家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4. 低保家庭儿童;5. 困难家庭儿童。

二、我市孤儿和困境儿童能享受的福利保障有哪些?

答:我市孤儿和困境儿童能享受的福利保障主要有五类:生活保障、医疗康复保障、教育保障、住房保障、安置就业保障。

三、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具体包括哪些?

答: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成年人:1. 父母双方均失踪(指失踪2年以上,下同)、服刑(指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下同)、重残(指一、二级残疾,下同)或长期患重病(指患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等疾病且丧失生活能力1年以上,以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为准,下同); 2.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以及再婚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3. 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4. 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病;5. 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由所在地街道(乡镇)审核,经区、县(市)民政、财政部门认可。

四、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8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的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70%确定,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五、困境儿童的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采取补差方式发放基本生活补贴;贫困家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低保家庭儿童,困难家庭儿童,分别按当地低保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差额、差额的50%、差额的30%发放生活补贴。

六、各类补贴是否可以重复享受?

答:各类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同一对象具有不同身份的,原则上就高享受。

七、孤儿和困境儿童可以享受的医疗康复保障有哪些?

答: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贫困家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规定落实医疗救助工作;参加少儿医保的保障对象,享受每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对符合条件的孤儿和困境儿童实施开展“明天计划”“添翼计划”等康复资助项目。

八、孤儿和困境儿童可以享受的教育保障有哪些?

答:孤儿和困境儿童就读公办幼儿园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保育费补助;接受义务教育的,免收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享受爱心营养餐;接受高中段教育的,按相应标准免收学费;接受高等教育的,可优先享受慈善救助、结对帮困等社会力量资助。

九、孤儿可以享受的住房保障有哪些?

答: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城镇散居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认定(杭州市直属福利机构中的孤儿成年后,由市民政部门认定),可按规定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可优先享受保障。农村无房孤儿成年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

十、孤儿可以享受的安置就业保障有哪些?

答:支持和鼓励福利机构内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供养对象自谋职业、回归社会,对自愿申请解除政府供养关系并将户籍迁离福利机构的,由福利机构参照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户籍迁离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年孤儿,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并按规定给予享受社会保险、职业培训补助等政策。不具备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孤儿,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一、孤儿和困境儿童如何申请基本生活费或补贴?

答: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贫困家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以及低保家庭儿童、困难家庭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或补贴,由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各类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经社区(村)初审后,报所在街道(乡镇)复审,复审通过的,再报区民政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区民政局与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书。区民政局审批通过的,从次月起按核定标准发放儿童基本生活费或补贴。

十二、停止发放生活费的情形有哪些?

答: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贫困家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低保家庭儿童,困难家庭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查实的次月起停发儿童基本生活费或补贴:1.死亡的;2.依法被收养的;3.年满18周岁的(孤儿在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年满16周岁以上取得劳动收入的除外);4.查找到亲生父母的;5.父母一方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6.父母一方疾病治愈、恢复健康的;7.父母一方刑满释放(从其父母刑满释放2个月后的次月起终止发放)、解除强制戒毒的;8.抚养儿童的父亲或母亲重组家庭的;9.家庭生活状况改善有抚养能力的(退出低保、残保或其他持证困难家庭的次月起终止发放);10.不再属于一、二级残疾的;11.疾病治愈、恢复健康的;12.弄虚作假的;13.其他符合停发条件的。

(市民政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