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民发〔2016〕136号)
时间: 2016- 06- 01 09: 57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适度

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民发〔2016〕136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发展我市儿童福利事业,切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意见》(杭政办函〔2015〕174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

2016年5月4日

 

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

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实施细则

 

为加快发展我市儿童福利事业,切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意见》(杭政办函〔2015〕174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一、保障对象

凡具有杭州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下列未成年人纳入保障对象:

(一)孤儿。

指失去父母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1. 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是指由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弃婴,包括在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以及在福利机构监护下实施家庭寄养的孤儿、弃婴。

2.社会散居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者由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的,不在福利机构养育的未成年人。

(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指父母双方无法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成年人:

1.父母双方均失踪(指失踪2年以上,下同)、服刑(指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下同)、重残(指一、二级残疾,下同)或长期患重病(指患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等疾病且丧失生活能力1年以上,以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为准,下同);

2.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以及再婚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3. 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4. 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5. 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由所在地街道(乡镇)审核,经区民政、财政部门同意。

(三)贫困家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

指持有效期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或者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或者患有艾滋病、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未成年人。

(四)低保家庭儿童。

指持有效期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救助证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除外)。

(五)困难家庭儿童。

指持有效期内享受除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以外的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除外)。

以上(三)(四)(五)项中“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救助证”特指未成年人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救助证。

二、保障标准

(一)孤儿。

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8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的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70%确定。

(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将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采取补差方式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三)贫困家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

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差额发放生活补贴。

(四)低保家庭儿童。

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50%发放生活补贴。

(五)困难家庭儿童。

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30%发放生活补贴。

上述各类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同一对象具有不同身份的,原则上就高享受,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号)规定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福利机构养育孤儿。

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纳入福利机构部门预算。

(二)其他儿童。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贫困家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以及低保家庭儿童、困难家庭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或补贴,由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各类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表》(附件1),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经社区(村)初审后,报所在街道(乡镇)复审,复审通过的,再报区民政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区民政局与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书(附件2)。区民政局审批通过的,从次月起按核定标准发放儿童基本生活费或补贴。儿童申请信息同时录入杭州市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登记备案。

1. 社会散居孤儿需要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及家庭全部成员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

(2)本人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

2. 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需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及家庭全部成员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

(2)父母死亡儿童应提供父母死亡证明;

(3)父母失踪(失踪2年以上)儿童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失踪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

(4)父母服刑(服刑1年及以上,含强制戒毒)的儿童应提交法院判决书原件及生效证明原件或司法部门证明;

(5)父母重残儿童应提供父母残疾证(一级或二级)原件及复印件;

(6)父母长期患重病(丧失生活能力达1年及以上)儿童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父母疾病诊断书及病情证明;

(7)父母再婚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儿童,应提交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父母由于再婚原因无法履行义务2年以上的证明。

3. 贫困家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需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及家庭全部成员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

(2)低保家庭儿童应提交《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儿童应提交《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困难家庭儿童应提交《杭州市困难家庭(市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3)重残儿童应提交本人残疾证(一级或二级)原件及复印件;重病儿童(患有艾滋病、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罕见病儿童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病情证明。

4. 低保家庭儿童需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及家庭全部成员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

(2)低保家庭儿童应提交《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3)残保儿童应提交本人《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困难家庭儿童需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及家庭全部成员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

(2)困难家庭儿童应提交《杭州市困难家庭(市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生活费停止发放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贫困家庭重残、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低保家庭儿童,困难家庭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查实的次月起停发儿童基本生活费或补贴:

1. 死亡的;

2. 依法被收养的;

3. 年满18周岁的(孤儿在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年满16周岁以上取得劳动收入的除外);

4. 查找到亲生父母的;

5. 父母一方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6. 父母一方疾病治愈、恢复健康的;

7. 父母一方刑满释放(从其父母刑满释放2个月后的次月起终止发放)、解除强制戒毒的;

8. 抚养儿童的父亲或母亲重组家庭的;

9. 家庭生活状况改善有抚养能力的(退出低保、残保或其他持证困难家庭的次月起终止发放);

10. 不再属于一、二级残疾的;

11. 疾病治愈、恢复健康的;

12. 弄虚作假的;

13. 其他符合停发条件的。

五、其他

四县(市)应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相关规定,落实适度普惠儿童福利制度及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从2016年1月25日起作为解释补充内容与《意见》同步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杭州市各类困境儿童生活费申请表》(略)

      2.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监护协议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