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统计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16〕58号)
时间: 2016- 06- 01 09: 41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统计工作的意见

杭政办函〔2016〕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以发展新理念破解“三农”新难题,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

(一)建立现代农业统计监测制度。重点建立以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涉农服务业和乡村旅游发展等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农业统计监测制度。

(二)完善粮食生产统计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粮食生产功能区统计调查制度,将符合监测条件的省、市、县三级粮食生产功能区及时纳入统计范围,做好各级粮食生产功能区统计调查工作,全面真实反映我市粮食生产情况。

(三)健全农业经营主体联系制度。建立粮食、畜禽、蔬菜、水果、林业、渔业等农业经营主体联系制度,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数据评估、监测预警,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四)建立涉农部门统计例会制度。定期召集涉农部门开展主要农产品生产统计数据的审核和评估工作,确保部门统计数据与全市农业经济发展趋势相吻合,凝聚全市农业统计工作合力。各区、县(市)和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应建立相应的例会制度,乡镇(街道)应建立有关会商机制。

(五)加强部门统计业务管理。按照“资源互补、信息共享”的要求,明晰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各涉农部门要按照“五有”(“有一名分管领导、有一个责任科室、有一张健全的组织网络、有一支统计专业队伍、有一套全行业统计制度”)标准,明确统计工作职责,落实农业统计工作人员、经费,并加强对农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六)加强统计报表制度管理。为防止重复与交叉统计,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向涉农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各涉农部门要按照相关行业统计制度认真开展调查统计,与农业增加值核算相关的重要数据,在报送上级部门的同时应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三、加强农业农村统计基础建设

(七)夯实农业农村统计基础。各乡镇(街道)要明确农业农村统计工作责任部门,配备1名以上专(兼)职农业农村统计人员。乡镇农技员和统计人员要紧密配合,确保上报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八)改进和完善村级统计调查工作。各区、县(市)和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要切实加强村级统计调查工作,配备1名专(兼)职农业农村统计人员,有条件的村可探索建立村级辅助调查员聘任制度,不断优化村级统计调查人员结构。认真开展以统计队伍、统计业务、统计法制和统计信息化建设为重点的村级统计调查规范化建设,依据村级统计调查工作主要任务,实事求是完成村级统计调查工作。注重提高扶贫统计监测的数据质量,为精准扶贫提供决策依据。

(九)健全统计台账和规范数据采集。坚持“统计报表必须建立对应统计台账”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乡、村两级统计台账,进一步统一统计口径、规范数据采集流程。根据省统计局关于地区生产总值下算一级以及主要经济指标下管一级的要求,规范数据审核,农业统计核算数据要下管到乡镇(街道)、逐级审核到村,确保源头数据的完整性。

四、强化农业农村统计工作保障

(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农业农村统计工作,树立科学的统计观、数据观和政绩观,强化统计在经济社会管理决策中的基础地位。各级政府要强化对农业农村统计工作的协调与指导,制定和完善农业农村统计工作实施方案。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统计作用,加强与部门的沟通协调和过程跟踪督查,确保农业农村统计工作落到实处。

(十一)组织培训,提升水平。各地要抓好农业农村统计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加强农业农村统计干部的培养、选拔与使用,并确保队伍的稳定性;要加大对农业农村统计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统计业务水平,不断强化法律意识、保密意识。

(十二)落实经费,做好保障。各级政府要及时研究和解决涉农统计部门的困难和问题,充实基层统计力量,落实工作经费,使农业农村统计工作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切实保障农业普查、粮食监测、乡镇统计联网直报等工作经费,为农业农村统计人员配备专用电脑等设备,确保统计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本意见自2016年6月5日起施行,由市统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