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的说明
时间:2016-05-19 14:35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浏览次数:

  关于《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的说明

  ——浙江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陶君毅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托,现就《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制定本条例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节能降耗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需要。我省建筑总量大,每年新增面积超过1亿平方米,建材生产和建筑建造、使用过程中消耗的能源,已占全社会总耗能量的40%左右,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压力。相对于传统建筑,目前绿色建筑平均节能率达65%,建造成本只增加1%左右,还显著改善建筑的健康性和舒适性。发展绿色建筑既有利于降低能耗,又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二是转型升级和建筑产业发展的需要。建筑业又是我省支柱产业之一,2014年增加值已占全省GDP总量的6.1%,对地方财政贡献率已达12%。发展绿色建筑有利于推动相关传统产业技术升级与产品更新换代,引领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进而拉动有效投资,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以及建筑产业更高水平地发展。

  三是法制建设和落实决策部署的需要。我省自2007年颁布实施《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来,累计建成节能建筑5.6亿平方米,形成了年节约标准煤776万吨的能力,特别是自2014年全面执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331092-2013)以来,建成绿色建筑1.2亿平方米,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节能工作已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近年来,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继出台,国务院发布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省委在生态文明、“两美”浙江建设、全面深化改革等决策部署中,都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现有的政府规章已不相适应。加快我省建筑节能立法,并将其上升为绿色建筑条例,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也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起草过程

  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将绿色建筑立法列入条件成熟提请审议的立法预备项目,并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机制的精神,确定由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请审议。环资委贯彻实施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牵头成立立法起草小组,由法工委、建设厅等部门和省人大代表、立法领域有关专家学者共同组成,积极开展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起草小组先后征求了立法领域专家学者、各地建筑节能负责部门、有关建设单位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还赴广东等地进行学习考察,赴省内各市(县)进行调研;同时,在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又书面征求省政府领导意见。在综合各方情况和反复研究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环资委认为,出台该条例条件已基本成熟,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营与改造、技术与应用、引导与激励、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五十二条。

  (一)关于条例名称及适用范围。在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中,该法规的名称为《浙江省建筑节能条例》。环资委认为,绿色建筑比节能建筑内涵更丰富、范围更广,在以节能为核心内容的基础上,还涵盖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等方面,更能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并与自然和谐。目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绿色建筑发展也处于领先地位,将立法规范范围从建筑节能拓展到绿色建筑,更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能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基于上述情况,将条例草案名称更改为《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同时,进一步拓展条例适用范围,除沿用《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民用建筑的限定外,草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还适用于“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二)关于绿色建筑等级。为了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在第五条将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制定不同等级技术标准进行管理,并确立分类递进和分区递进的绿色建筑实施机制。一方面,草案第六条、第二十条规定,全省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大规模改建民用建筑应当最低按一星级进行建设,其中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最低按二星级进行建设;另一方面,草案第九条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高于全省一般要求的绿色建筑等级,促进相对发达地区发展高等级绿色建筑。此外,草案第十至十二条还要求在建设项目可研及其批准、土地出让、委托设计等活动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三)关于绿色节能评估。节能评估和审查是节约能源法设定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草案未增加新的行政许可环节,在第十四条适度扩充了绿色方面的评估审查内容,并将法律规定的按年综合能耗实行分类管理换算为按相应建筑面积进行分类管理。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办理规划报批时,应当向城乡规划或建设主管部门报送节能评估文件,办理节能审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草案第十六至十八条对图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作出规定,第十九条对出具验收能效测评报告的第三方机构作出规定,建立建设全过程闭合监管机制。

  (四)关于运营节能监管。绿色建筑运营阶段的用能管理是实现节能降耗的关键环节。条例草案建立绿色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体系,强化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的责任义务。草案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系统、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并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在此基础上,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公共建筑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实现利用价格杠杆推动既有高耗能公共建筑进行绿色改造的目的。

  (五)关于绿色技术应用。绿色技术是绿色建筑的核心。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了“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余热利用和生态白蚁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的路线。并第三十一条规定城镇土地开发应当推广低影响开发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民用建筑按标准强制利用可再生能源,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保障性住房实行全装修,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建筑应当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六)关于扶持激励政策。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刚性规定的基础上,条例草案第四十条制定了五条激励政策,主要有:因采用墙体保温增加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建筑容积率核算;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可以申请项目资金补助;地源(水源)热泵系统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并按照实际消耗地表水量计收水资源费;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上浮。第四十二、四十四条还规定自身光伏发电量可以抵扣建筑能耗,合同能源管理节约的能耗资金财政部门不予核减。这一系列激励政策可有效调动绿色建筑开发、建设、使用等主体的积极性,有助于推广绿色技术应用,引导绿色建筑快速发展。

  此外,条例草案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机关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以利于实际操作,还对创设的第三方评估、运行能耗监管等制度规范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