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79/2016-2585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计〔2016〕42号 成文日期: 2016-04-18
发布单位: 市城乡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6-2016-0001
《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资金补助办法(试行)》修订政策解读
时间:2016-04-28 15:42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浏览次数:

我市一直积极推进停车产业化,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鉴于停车场前期投资额大,尤其是地下停车库及停车楼等结构性停车场建安成本高,单纯依靠目前的停车收费无法形成符合市场需求的投入回报机制。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269号)文件“对非财政出资新建独立停车场(库)并对社会开放的,可给予不高于建安成本25%的奖励”的精神,我委会同市财政局于2010年制定了《关于实行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资金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建计[2010]115号),明确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根据停车设施类别给予定额资金补助,从而有效降低了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的成本,缩短了投资回报期,激发了社会企业投资建设的热情。近几年来国内多个城市学习杭州制定了相类似的鼓励政策,以进一步促进停车产业化发展。

一、修订目的

《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库)资金补助办法(试行)》从2010年实施至今,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停车场投资,加快我市公共停车场建设,推进停车市场化、产业化及缓解停车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办法中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

二、修订内容和依据

(一)资金拨付原则

根据目前我市财政资金拨付体制要求,项目必须先纳入专项计划才能安排资金,对资金拨付原则第三条款修改为“依据资金计划,按项目进度、分阶段配比拨付原则”。

(二)项目分类

1、对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公共停车场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管理的项目,因该类公共停车场类似于由土地竞得者代建,土地竞得者无需考虑收费偿还等回报问题,故本次办法修订明确该类项目不纳入补助范围。

2、随着社会力量投资方式的不断创新,将出现了PPP模式等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故本次修订增加了相关内容。

(三)请款时间和方式

原办法对超配建对外开放的停车场项目资金补助分两次拨付,开工后拨付40%,竣工并运营三个月后拨付60%。鉴于超配建对外开放的停车场库是否对外开放仅靠业主的承诺书予以约束,且跟着主体建筑同步施工周期长,本次修订更改为一次性拨付,即在项目竣工并运营三个月,经现场核实后再一次性拨付,从而确保项目对外开放的公共属性。

(四)附件1:分类补助标准明细表

1、明确在既有地下停车库内增建机械式停车库,按照C类升降横移类机械停车库的补助标准执行。

2、补充机械停车库的种类。原办法对机械式停车库分三类,分别为升降横移、垂直升降(塔式)和巷道堆垛式。根据国家标准《机械式停车库设计图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3J927-3),机械式停车库共分为8类,故本次修订参考该图集提供的“机械停车库设备价格参考价格”,对附件1分类表子栏目予以分类补充完善。

(五)土地级别调整系数

原办法附表1的说明中明确“对项目资金补助实行土地级别调整系数”,即一、二级土地上公共停车场项目补助资金土地调整系数为1,三、四级土地调整系数为0.9;五级以上调整系数为0.8。在本次修订中,各城区政府及职能部门均认为资金补助的基数为建安成本,其与土地级别并无关系,一致要求取消该调整系数,故本次修订予以取消。

(六)附件2 项目资金申请表

原办法附件2资金申请表审核签字的部门涉及区住建局、市交警局、市建委、区财政、市财政等5个部门,交警部门负责认定停车泊位个数及分类使用性质。目前,停车场库项目经交警审批和验收后,交警部门将出具设计方案审核同意意见书、专项验收资料和设置路外停车场备案登记证,在交警出具的上述资料中已明确停车泊位个数和分类,且办法已要求申请资金补助时提供该部分交警出具的资料,故本次修订从简化流程角度出发,取消市交警部门审核环节,相应强化区住建局(停车办)核实停车泊位个数和分类的要求。

(七)部分章节的文字修改

本次修订时,同步对部分章节文字进行修改补充,但未涉及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如审批部门文件名称的更正,补充附件3承诺书样表等。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解读人:王芳、计兴月    联系方式:87150519、85254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