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基本政策
时间:2016-04-27 12:57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营改增”后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营改增”后,将仍沿用原有的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模式。即,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低于此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会计核算健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要注意的是,一经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扩围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资格登记。


“营改增”优惠及过渡政策

根据规定,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老合同、老项目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般纳税人购进不动产需分2年抵扣进项税额,第1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不动产须按照预征率在特定时间或地点预缴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时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营业税清缴由地税部门负责

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发生营业税欠税、缓缴、延期申报、少缴税款等情况,由地税部门负责继续清理。

移交的试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权限不变。试点纳税人试点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已缴纳营业税,在试点开始后因发生退款扣减营业额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纳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