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36号)
时间: 2016- 03- 30 11: 18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6〕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全国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57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3—5年的努力,完善并巩固政府组织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完善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显著减少患者发生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到2017年年底,全市达到全国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试点要求,力争提前实现全国精神卫生规划相关目标;到2020年年底,全面实现全国精神卫生规划目标,不断挖掘和丰富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杭州模式”的内涵,在全省乃至全国继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二)具体目标。

    1. 进一步加强依法管理。修订完成《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固化精神卫生工作“杭州模式”。

    2. 继续完善工作机制。市、区县(市)均健全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均建立由多部门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建立、完善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精神卫生工作的相关制度。

    3. 不断健全服务体系。以专科医院、工疗站为核心的市、区县(市)、街道(乡镇)三级康复体系基本建立,市、县两级精神卫生综合防控专业机构基本健全,市、县两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及其康复区域的建设有序推进,区、县(市)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妇保院均设立精神科(心理科)。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以下简称各城区)至少培育1家具有精神障碍诊治能力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家规范的仁爱家园工疗站,或由乡镇联合建立的区域性仁爱家园工疗站,满足患者日间照料需求。

    4. 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公共财政对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各项政策不断完善,探索实施非杭州户籍的常住、高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政策,受惠人群范围持续扩大。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抗精神病药物等费用得到保障。

    5. 缓解专业人员紧缺状况。完善三级管理网络,市、区县(市)、街道(乡镇)均根据服务人口数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经过精神卫生专业培训的全科医师。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低于4.5名(含精神科执业类别的全科医生)。心理治疗师、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基本满足社会需求。力争到2017年年底,全市配备经精神卫生知识培训的社工的社区(村)达20%,到2020年年底达50%。

    6. 切实提高服务效果。多部门协作开展线索调查,不断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报告率。掌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数量,在册管理率、治疗率分别达到90%、80%;病情不稳定患者或曾有过肇事肇祸行为的在管患者接受个案管理服务的比例达到95%;避免和减少在管患者发生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0%、75%,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90%。

    二、落实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加强依法管理。

    1. 完善政策法规。加快修订《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工作机制以及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精神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监管等方面政策,并切实贯彻执行。

    2. 强化普法宣传。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的普法宣传,切实抓好专业人员和执法队伍法律知识及专业技术培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着力营造尊重、理解、关爱精神疾病患者的社会氛围。

    3.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执业、非法行医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1. 加强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责任,将精神卫生综合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作为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完善市、区县(市)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精神卫生工作协调小组的作用,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加强属地管理,各级精神卫生工作协调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共同推进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及时调整市精神卫生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精卫办)组成人员,成立专家组和督导组;相应调整区、县(市)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建立各街道(乡镇)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积极协调综治、公安、卫生计生、民政、人力社保、残联等部门及村(社区)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原由公安、卫生计生、残联、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及志愿者、社工和患者家属等组成的村(社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小组。

    2. 加强工作联动。继续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综治、维稳、平安建设考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梳理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情况,协调落实患者筛查、社区管控、应急处置和救治救助工作,及时督促整改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因思想不重视、监管不到位、救治不及时而导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特大案(事)件发生的,实行责任追究。

    3. 强化统筹指导。统筹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多部门信息协同共享以及将工疗产品纳入政府庇护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等工作,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定期组织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基线调查,制定精神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三)进一步完善防控、治疗、康复服务体系。

    1. 加强防控专业机构建设。依托现有机构,健全专业防控体制机制,有效落实精神卫生防治工作职责,并在人员编制、人才引进、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

    2. 支持市本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结合实际,把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建设列入“十三五”规划,推进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分院建设,满足精神障碍患者收治要求;加快推进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改扩建项目,改善现有的治疗、住院和康复环境。

    3. 合理布局区、县(市)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根据服务半径、服务能力以及群众的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县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确保院内康复区域建设。未设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区、县(市)要加快专科医院建设,完善市、区县(市)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布局。

    4. 加快市级特殊康复中心建设。完善《杭州市仁爱家园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目前尚无仁爱家园工疗站的地区应尽快建立仁爱家园工疗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现有康复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仁爱家园工疗站应按《杭州市仁爱家园工疗站等级评审标准》接受市精卫办的等级评审和市残联“三疗一教育”的绩效年检,以推动仁爱家园工疗站的健康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应增设托安养机构、职业康复中心等其他形式的康复机构,为居家患者提供康复服务。

    5. 建立特殊学校。为自闭症、智障等精神障碍患儿及其家庭提供专业性康复训练与辅导,帮助患儿尽快融入社会,减轻家庭负担。

    6. 设立家属学校。开展对严重精神障碍、自闭症、老年痴呆等居家患者的照护指导、家属的心理健康教育等服务,及时将患者院内康复情况转介社区康复机构。

    (四)进一步强化经费保障。

    1. 加大精神卫生工作投入力度。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要求,形成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财政经费投入机制,将精神障碍患者有关救治救助政策逐步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覆盖。强化公共财政对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提高工作经费标准,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长效投入机制,在经费投入上给予重点保障和倾斜,确保精神卫生综合防治工作国家试点建设、无主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治疗、心理危机干预及心理热线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2. 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关爱和保护。依法依规落实医疗机构、康复机构中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相关津贴,在绩效考核中给予倾斜,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重视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心理问题,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实施倾斜性疗休养政策,保障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合理诉求,稳定精神卫生专业队伍。

    3. 加大救治救助力度。加大对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保障力度,落实各项政策。认真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就医困难认定工作,对无能力就医或就医能力不足的患者家庭(户籍人员),及时纳入相关救助范围;逐步提升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和贫困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水平,完善退役军人精神障碍患者优抚制度,健全“三无人员”、流浪乞讨和外来务工人员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机制。建立免费服药评估工作,推广使用二代或其他副作用小、效果好的抗精神病药物。

    4. 调整工疗站补助标准。根据精神卫生防治等级评审结果,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仁爱家园工疗站的基本补助标准。各区、县(市)精神卫生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成熟一家、评审一家”的工作原则,严格把关,及时做好辖区内仁爱家园工疗站精神卫生防治等级评审工作,市精卫办负责全面评审。

    (五)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1. 增加精神卫生工作人员数量。采取特殊倾斜政策,增加市本级和区、县(市)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医护工作人员数量,加大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引进和招聘力度。探索在公立医院实行编制备案制,即通过适当放宽基层医疗机构招聘招考和职称评审标准等方法,解决精神卫生专科医院人员编制少及专业人员招不到、留不住的问题。

    2. 配齐各级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完善精神卫生防治三级管理网络,市、区两级按照每10万常住人口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以下简称精防人员),市本级专职精防人员不少于20人、各区、县(市)不少于3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配置专职精防人员不少于1人,主要负责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基础管理工作。

    3. 大力培育精神卫生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市属高等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创办应用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努力培养精神卫生专业人才。针对社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不同需求,组织开展相应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现有在岗人员的业务素质。精神卫生专科医院逐步完善由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康复师和社会工作者组成的多功能康复团队。

    4. 提高精神卫生专业能力。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主要包括精神专科医院、有精神专科特长的综合医院和中医院)应当具备对抑郁、焦虑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服务能力,抑郁、焦虑等常见精神障碍治疗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各精神专科医院要加强与高等院校合作,力争在科研、临床、人才引进等多方面有实质突破,努力打造成全国一流的精神专科医院。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开展精神障碍流行病学、精神疾病防治技术等科学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临床运用。鼓励、支持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和国内外先进专科医院的合作。

    (六)进一步规范患者管理。

    1. 普遍落实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对已发现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除肇事肇祸的患者外,须经专家组确诊和疑似患者知情同意后纳入登记建档。对在网患者应落实基本公共服务,做好患者登记建档、社区随访、服药指导、风险评估、病情观察和应急医疗处置等工作,为患者及家属提供家庭指导、康复教育和心理支持。对病情不稳定患者实施个案管理,组建个案服务团队,制定个案服务计划,确定康复目标,寻求社会资源为患者提供支持。

    2. 重点加强特殊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对易肇事肇祸患者,应完善评估和报告工作制度,建立部门间常态化信息互通机制,及时掌握患者动态信息,做好应急事件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强制医疗患者,应依法做好收治管理工作。对家庭无力照护的患者,应完善照护服务体系,增设照护场所。对失访患者,相关部门应分工合作、联合行动,必要时入户核实了解患者情况。

    3. 逐步完善卫生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完善全市医疗机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和网络直报机制。充分运用区域卫生信息服务平台,实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科医院、综合性医院、公共卫生管理机构间的医疗信息互联互通,为个案管理、双向转诊、远程会诊、智慧医疗、救治救助等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技术支撑。

    (七)进一步推进心理健康促进体系建设。

    1. 不断加强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促进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开展抑郁症、焦虑症、失眠症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服务,配备心理治疗人员,开设心理治疗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置心理咨询室或心理辅导室,为居民提供心理卫生服务。

    2. 逐步推进学校、企业及监管场所开展心理健康服务。各区、县(市)因地制宜,以点带面,逐步建立和完善学校师生、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员工心理健康干预机制,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人员,提供适宜的心理咨询辅导和心理援助服务。高等院校普遍设立心理咨询与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室)并配备专职教师,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在监狱、看守所及强制性教育改造场所,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有条件的监管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建立心理咨询室,开展心理咨询和有针对的健康教育服务。引导精神障碍患者家属、公安干警、社区干部、公益组织及志愿者积极参加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障碍防治核心信息的规范化培训,广泛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3. 持续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热线服务。提高心理危机干预、援助热线服务能力,定期开展培训和督导。完善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培训演练,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心理援助工作。

    4.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精神卫生服务。坚持市场化方向,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精神卫生工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精神疾病康复机构、精神疾病患者托养照料机构和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服务机构。政府以购买服务或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和扶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精神卫生服务和精神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鼓励将社会捐助、慈善资金投入精神卫生工作;引导志愿者参与社区精神疾病患者托管照料、康复辅导和心理咨询服务工作。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强化经费管理。加强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严格落实各项财经纪律,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开展各类行之有效、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精神卫生知识,预防和消除歧视,积极营造崇尚精神健康和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综合防治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对《残疾证》办理开展正面宣传,让患者及时了解各项优惠扶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患者及时享受政策。

    (三)强化督导评估。由市卫生计生委(市精卫办)牵头,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本意见的情况开展年度督导评估和定期分析通报。各地各部门每半年对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并及时上报进展情况,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精卫办报送年度进展报告。

本意见自2016年3月19日起施行,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任务分解表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7日

 附件: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任务分解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