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要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时间:2016-03-15 14:53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实行退出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确认后,由认定机构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和政策享受凭证:

  (一)“就业援助卡”、《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有效期满的;

  (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户籍迁出市区的;

  (四)被判处收监执行的;

  (五)经经办机构连续3次职业介绍,本人不愿意就业的以及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六)转让、出租、出借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就业创业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的;

  (七)因隐瞒已就业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而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经查证属实的;

  (八)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