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110号)
时间: 2016- 10- 31 16: 27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学前教育第二轮

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6〕1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1日 

 


杭州市学前教育第二轮

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步伐,促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6号)、《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的精神,特制定本计划。

一、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思路,遵循教育规律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力争经过3年努力,优化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各级各类幼儿园保教队伍素质和办园水平大幅提升,较好地满足杭州户籍适龄幼儿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近(相对就近)享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需求。

(二)具体指标。

1. 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相对就近入园。到2018年,全市学前三年户籍幼儿入园率达到99%以上,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近(相对就近)入园;全市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占在园幼儿总数比例保持在85%以上,其中公办幼儿园在园人数比例达到70%以上。

2. 加强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幼儿园教师和园长准入标准,按照编制标准基本配足配齐幼儿园教师,并逐步提高幼儿园教师待遇,加强幼儿园保育员队伍建设。到2018年,全市幼儿园教师持有资格证比率达97%以上,园长持有上岗证比率达到100%;全市幼儿园教师学历合格率保持在99.5%以上,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95%以上。

3. 进一步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率。到2018年,全市省等级幼儿园覆盖率保持在95%以上,其中省一级、省二级幼儿园覆盖率保持在75%以上;名园集团化覆盖率达到65%,城乡幼儿园互助共同体覆盖率达到90%。        

二、 主要措施

(一)加快幼儿园建设,不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 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布局。各区、县(市)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发展情况,落实并完善《2011—2020年学前教育布局(布点)专项规划》。继续按照“新建一批、置换一批、改造一批”的思路,加大幼儿园建设力度,多渠道解决幼儿园园舍不足问题;幼儿园布点不足的区域,要充分利用现有空置楼宇、旧厂房和学校等资源,置换、改造为幼儿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舍,优先改建成幼儿园。 

 2.严格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各区、县(市)要按照城镇居民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相关规定和调整后的幼儿园建设百户指标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拓展城镇学前教育资源。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性质应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3.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按照“公办为主”的学前教育发展思路,每个乡镇在建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的基础上,根据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进一步规划建设公办幼儿园或公办中心幼儿园的分园、教学点,着力解决农村偏远地区幼儿的入园问题,基本满足适龄幼儿就近(相对就近)入园需求。

4.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幼儿园。各级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民办幼儿园布点纳入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发改、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新建、扩建民办幼儿园新增建设用地,要按照公益事业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符合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保障民办幼儿园合理用地需求。鼓励社会力量在经济发达、人口集聚的城镇举办上档次、上规模的民办幼儿园。新建民办幼儿园按核定办学规模新增班级数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给予每班一次性补助建设资金8万元。

(二)健全制度机制,提升保教队伍素质。

1. 加快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配备。根据《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教师〔2013〕1号)要求,科学核定公办幼儿园主要教职工编制,力争到2018年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基本配备到位。有条件的地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可适当核增名园集团核心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

2. 进一步健全民办幼儿园师资扶持政策。名园集团核心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或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应通过结对帮扶、双向派遣、集团化运作等形式,加强对民办幼儿园骨干教师队伍的帮扶,不断提升民办幼儿园的师资力量和教育教学水平。

3. 依法保障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待遇。继续落实幼儿园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并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切实保证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工资待遇。实行农村特岗教师津贴制度,积极鼓励乡镇财政进一步加大补助力度,稳定农村保教队伍。

4. 落实非事业编制教师待遇。进一步提高各类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含民办幼儿园教师,下同)工资待遇,到2018年基本实现与事业编制教师工资待遇水平大体相当。继续按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通过设立补充保险制度或职业年金制度,提高非事业编制教师退休待遇。

5. 完善幼儿园保教人员培养培训机制。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杭州师范大学、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加强幼儿园教师培养,提高培养质量。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幼儿园教师、保育员持证上岗制度。进一步健全幼儿园保教人员专业发展培训制度,实施五年一轮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将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列入当地教师培训序列,保证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在进修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表彰评比、教研活动等方面享有与事业编制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幼儿园保教人员参加由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享受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待遇,免缴培训费。

6. 加强幼儿园骨干教师(园长)队伍建设。将幼儿园教师领军人物培养纳入新一轮名师培养工程,每年组织1期幼儿园教师(园长)市级高级研修班,组织1—2批民办幼儿园骨干教师(园长)培训。各区、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骨干教师(园长)培训规划,选拔培养一批骨干教师(园长)。

7. 加强保育员队伍建设。完善等级幼儿园聘用保育员制度,等级幼儿园应聘用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的保育员。进一步加强保育员培养培训,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保育员上岗培训和岗位培训;探索建立保育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督促幼儿园加强保育员园本培训,提高保育员培训的针对性。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大专院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保育员、育婴师等相关专业。多渠道提高保育员收入待遇,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努力构建合理有效的保育员考核评价制度,将幼儿园保育员队伍建设情况和保育工作情况纳入对幼儿园的年度考核,有效推进保育工作规范化,促进幼儿园更好地提升保育质量。

(三)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大力提升保教质量。

1. 健全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网络。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队伍建设,配足学前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及教研员,积极开展辖区内学前教育管理指导、教研和教师培训等工作。

2. 提升科学保教水平。大力贯彻实施《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深入研究幼儿学习方式和特点,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科学设置幼儿园课程,规范教学管理,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3. 深化名园集团化战略。进一步提高名园集团和城乡幼儿园互助共同体覆盖率,创新集团化办园途径,丰富互助结对内涵,提高集团化办园实效,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名园集团核心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核定附加编制,附加编制数原则上不超过该幼儿园教师编制总数的10%。

4. 加快提升农村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加强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加大对乡镇公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和结对互助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加强教研指导,提升乡镇公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充分发挥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的管理、指导和示范辐射作用,推行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与其分园或教学点在经费使用、设施设备配备、教育教学等方面的统一管理模式,对辖区内公办、民办幼儿园实施教育教学统筹管理。

5. 积极推进特殊教育向学前教育延伸。全市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特殊儿童学前教育工作,支持杭州聋人学校开展“聋健合一”实验;鼓励幼儿园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接受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提升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比例。

(四)完善幼儿园评估奖励机制,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 

1. 建立完善学前教育质量监测体系。逐步建立完善依托专业评估机构和高校的学前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保教质量、规范办园、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监测评估,探索建立在幼儿园办园水平监测评估基础上的财政经费补助机制。

2. 完善幼儿园等级评定机制。各区、县(市)要加大幼儿园升等扶持力度,鼓励各类幼儿园上等级、创示范、树名园,提高省一级、省二级幼儿园比例,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

3. 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幼儿园各项人防、技防等措施,依法规范办园行为;加强无证幼儿园整治力度,在全市范围内杜绝“无证幼儿园”。

(五)继续加大投入,健全学前教育经费财政保障机制。

1. 落实和完善区、县(市)学前教育经费财政投入机制。进一步提高各区、县(市)学前教育事业费在教育事业费中所占比例,逐步实现各区比例达到12%以上、县(市)达到10%以上;确保在地方教育附加中按不低于20%比例、在土地出让收益教育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各乡镇(街道)每年要安排足够的配套经费,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扶持民办幼儿园、提升农村幼儿园办学水平。

2. 完善学前教育生均日常公用经费投入机制。建立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日常公用经费与当地小学预算内生均日常公用经费的联动机制,学前教育预算内生均日常公用经费不得低于当地小学生标准的三分之二,并力争达到当地小学生标准,并确保全覆盖。

3. 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探索建立以幼儿园办园成本为基础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节机制,促进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

4. 进一步完善教育资助制度。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残疾幼儿等给予保育费资助,资助标准按乙级幼儿园(或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执行。

5. 完善民办幼儿园扶持机制。建立民办幼儿园公共财政资助机制,在规范对民办幼儿园考核的基础上,各区、县(市)财政要按民办幼儿园学籍人数,以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上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为依据给予不低于20%基准比例的补助;补助经费重点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倾斜;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教师培训、教师工资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学条件改善等。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生均经费补助扶持机制,对经审核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区、县(市)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其生均办园成本和收费的差额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学籍人数给予补助,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6. 健全市本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投入机制。完善市本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本级每年在地方教育附加中按20%比例、在土地出让收益教育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在考核评估基础上,根据各地民办幼儿园学籍人数,并以当地公办幼儿园上年度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为基数,市本级专项经费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区、县(市)新增幼儿园按核定的办园规模给予一次性每班4万元定额补助。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牵头另行制定。市本级对各地学前教育发展的考核奖补经费,纳入各区、县(市)财政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统筹使用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地方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分工合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要求,切实履行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规划、投入、监管职责,按照本计划要求,制定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实施到位。 

(二)大力推进综合改革。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构建政府主导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要求,统筹推进办园体制、经费投入体制、用人制度和督导评估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大力推进公办、民办幼儿园协调发展,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加大保障力度,提升办园质量。

(三)加大考核和专项督导力度。把区、县(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有关完成情况继续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教育优质发展”指数考核。探索建立第三方审计制度,加强对各区、县(市)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完成情况和学前教育经费、教师工资待遇等要求落实情况的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发放市级学前教育专项经费补助。各地要完善学前教育绩效评估、督导检查和问责机制,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本计划自2016年11月11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杭州市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 年度目标


附件


杭州市学前教育第二轮

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年度目标

发展目标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学前三年户籍幼儿入园率

98.7%

99%

99%

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人数占在园幼儿总数比例

82%

83%

85%

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占在园幼儿总数比例

66%

68%

70%

省等级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占在园幼儿总数比例

95%

95%

95%

省一级、省二级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占在园幼儿总数比例

75%

75%

75%

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持有率

95%

96%

97%

园长持上岗证比率

100%

100%

100%

幼儿园教师学历合格率

99.5%

99.5%

99.5%

幼儿园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比率

92%

93%

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