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下放市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108号)
时间: 2016- 10- 31 15: 56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下放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6〕10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切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各区、县(市)政府(含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下同)对辖区经济社会管理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下放市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能放则放、分级管理、权责一致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调整下放一批市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着力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能放则放,放管结合。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放得下、接得住、服务优”的要求,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基层实施更加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由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同步委托或者交办给各区、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推动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重心下移,形成“能放则放、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管理格局。

    (二)分级管理,理顺职能。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调整下放后,市国土资源局主要承担与国家、省国土资源部门的组织衔接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全局性和跨部门、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与实施,研究制定调整下放权力事项的有关政策和审批运行方式、审批标准等,加强对调整下放权力事项有关办理工作的业务培训、统一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接受市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权责一致,加强监管。坚持改革放权与便民高效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激发活力相结合、优化服务与强化监管相结合,进一步明确各区、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切实做到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防止权责脱节,整体推进各项工作稳步开展。

    三、主要内容

    (一)放权事项。除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流域)建设项目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块的建设项目外,对其他建设项目涉及属于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行使的22项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予以调整下放。除萧山、余杭、富阳、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外,其他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仍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三个计划”(出让计划、储备计划、做地计划)、统一委托地价评估、统一报批出让方案、统一纳入市级平台出让、统一由市财政收取出让金。

    (二)放权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属于市政府审批和管理的权限,通过委托方式调整下放给各区、县(市)政府具体实施,并按照“授章用章”原则加盖“杭州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编码章),所涉及的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核权同步委托各分局及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对属于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和管理的权限,通过委托方式下放给各分局及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并按照“授章用章”原则加盖“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章”(编码章);对属于省级以上(含)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和管理的事项,在属地区、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履行程序性签章手续,“见章盖章”后上报审批。对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直接交办方式下放。

    对以委托形式下放的改革放权事项,由市政府与各区县(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与各分局及县(市)国土资源局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授予委托方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编码章)。

    (三)责任追究。各区、县(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受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办理相关事项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信访投诉等事宜,并对委托事项办理过程中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下放市级国土资源审批和管理权限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推进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承接工作。各地要尽快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为有效承接下放事项、科学依法履职创造必要条件;要积极推行“两集中、两到位”改革,优化调整内设机构职能,推动行政审批和管理职能向行政审批科室集中、行政审批科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做到事项集中到位、权限授权到位,加快实施“一条龙”服务,切实把方便留给群众。市国土资源局要抓紧组织相关业务培训,指导帮助各分局及县(市)国土资源局全面掌握改革放权事项的法律依据、行使方式、办理流程等,确保改革放权“放而不乱”。

    (二)提升审批效率。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调整下放权力事项的标准化操作规程,明确办理规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和办理要求等。承接单位要按照标准化操作规程,严格依法依规承接、行使改革放权事项,原则上不得随意增加、减少申报材料和审批环节,或更改办理要求;要加快创新服务方式,充分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特别是浙江政务服务网平台,努力打造政务服务“一张网”,把实体政务大厅、网上政务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服务热线结合起来,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并逐步实现事项预约、申报、办理、查询等全流程网上运行。按照“统一平台、数据共享、相互联通”的原则,加快建设并完善市、区两级联动的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平台,逐步实现各级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网上联审,切实提高审批效能。

    (三)强化日常监管。市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调整下放后,各区、县(市)政府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建立并完善基于国土资源“一张图”工程的审批和监管平台,固化操作流程,规范行政行为,实施审批前、审批中、审批后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实时掌握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办理情况;要建立动态跟踪和评估机制,实施“实时报备、月度检查、季度分析、年度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对调整下放权力事项的常态化管理。对权力调整下放过程中产生过错或管理不当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30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市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调整下放一览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附件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调整下放一览表


序号

类别

权力事项名称

原审批机关

放权内容

放权方式

调整下放后的实施机关

1

行政许可

具体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市人民政府

划拨用地审批,协议出让(租赁)用地审批,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项目出让合同签订、成立项目公司审批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

委托办理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以下简称六城区)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

2

行政许可

改变土地用途

审批

市人民政府

改变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审批

委托办理

六城区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

3

行政许可

国有划拨土地

使用权转让、

出租审批

市人民政府

划拨土地转让审批、补办有偿使用审批(含自用补办、转让补办、调整有偿使用方式等)、出让合同签订

委托办理

六城区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

4

行政许可

乡(镇)村公共

设施、公益事业

建设用地审批

市人民政府

市级执行内容交各区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委托办理

六城区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

5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兴办企业

用地审批

市人民政府

市级执行内容交各区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委托办理

六城区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

6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改制国有

土地资产处置

市人民政府

省属企业改制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和市属企业改制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委托办理

六城区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

7

其他行政权力

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批

市人民政府

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批

委托办理

六城区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

8

其他行政权力

征地(经济)补偿安置方案审批

市人民政府

征地(经济)补偿安置方案审批

委托办理

六城区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

9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

市国土资源局

市级执行内容交各分局及县(市)国土资源局实施

委托办理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以下简称九城区)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国土分局,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10

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2公顷以上临时用地审批

委托办理

六城区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国土分局,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国土资源局

11

行政许可

采矿权及采矿权转让许可 

市国土资源局

原属于市级发证的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金属矿产资源,年产量50万吨以上100万吨以下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许可

委托办理

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

国土资源局

12

其他行政权力

出让土地首次

转让合同审查 

市国土资源局

出让土地首次转让审批

委托办理

六城区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国土分局

13

其他行政权力

国有租赁土地

使用权转让、

抵押、出租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国有租赁土地承租人转让、转租租赁土地使用权,或者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用于抵押的审批

委托办理

六城区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国土分局

14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

划拨用地、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项目复核验收

直接交办

六城区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国土分局

15

其他行政权力

土地开工竣工

延期、闲置土地

认定与处置

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

划拨用地、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项目开工竣工延期认定与处置,以及闲置土地认定与处置的具体实施

直接交办

六城区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国土分局

16

其他行政权力

出让地块改变

土地使用条件

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

增加容积率、增加土地面积等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审批

委托办理

六城区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国土分局

17

行政确认

不动产登记

市国土资源局

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

委托办理

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国土分局

18

行政确认

征地安置人员及撤村建居过程中户口“农转非”

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

征地安置人员办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审核手续

直接交办

六城区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国土分局

19

其他行政权力

征收集体所有

土地房屋补偿

方案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方案审批

委托办理

九城区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国土分局

20

行政确认

房屋补偿决定

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委托办理

九城区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国土分局

21

行政强制

集体土地房屋

补偿决定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 

市国土资源局

被补偿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补偿人的请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委托办理

九城区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国土分局

22

其他行政权力

房屋补偿争议

调解

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的房屋补偿争议调解

直接交办

六城区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国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