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103号)
时间: 2016- 10- 31 15: 39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

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6〕1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0日 



杭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6—2020年)

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市乡村教师(包括全市乡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以及享受当地农村特岗教师津贴的学校教师,下同)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国办发〔2015〕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全市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教师队伍结构得到明显优化,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越往基层、越在偏远、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专业化乡村教师队伍,为我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主要举措

(一)全面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创新学习方式和载体,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乡村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切实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家校合作和家访工作,做好对留守儿童家庭、住校学生家庭的家访和联系工作。

坚持以“四有”教师为标准,建立健全师德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奖惩、检查、保障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开展多种形式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加大师德先进典型宣传力度,促进形成重德养德的良好风尚。严格师德考核,把师德建设情况纳入乡村学校发展性评价和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指标,并作为学校评特色、上等级的必要条件。建立健全“学校、学生、家长”三位一体的乡村教师师德表现评价机制,及时查处违反师德规范的行为。完善教师考核和退出机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环节,严格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

(二)健全完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改革完善乡村教师选聘政策,吸引高素质的高校毕业生和社会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从教。组织实施乡村学校教师定向招聘专项计划,不断优化乡村教师结构。组织实施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学科农村教师和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畅通毕业生定向到乡村学校任教通道,鼓励有条件且有需要的地方,对到乡村学校从教的高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鼓励支持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对到乡村学校支教1学年及以上的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或已完成交流任务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各地可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以上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交通差旅费用补助及购买意外保险等。

(三)切实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完善“越往基层、越在偏远、越是艰苦,待遇越高”的乡村教师收入调节机制。在实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时,对乡村教师同步实施该工作补贴。提高乡村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到2018年基本实现与事业编制教师工资待遇水平大体相当。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办法,对义务教育学校农村任教津贴可实行单列。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设立教师奖励基金。逐步建立乡村特困教师救助制度。关心乡村教师身心健康,保障乡村教师与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定期组织乡村教师身体健康检查。因地制宜、因校制宜,通过修建教师周转宿舍、开设教师上下班车等方式,有效解决乡村教师住宿与交通问题,当地财政部门和乡镇要给予一定的支持。各地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予以统筹解决。

(四)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在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等小规模学校的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乡镇及以下中小学班级学生数不足核定1名编制数的,确保每班1名教师编制。根据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标准,结合当地实际,逐步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要在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的基础上,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短缺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要通过教师校际调剂、高校大学生顶岗实习、建立代课教师信息库等方式,妥善解决“全面两孩”等政策引起的乡村教师阶段性短缺问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严禁聘用1年以上代课教师,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五)进一步加大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力度。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要保持总体平衡,并适当向乡村学校倾斜。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价标准,原则上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的通过率应不低于城镇学校。乡村学校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和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充分体现乡村教师的特点,对课题和发表论文不作刚性要求。在乡村学校任教时间较长的教师,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时应适当倾斜照顾。鼓励乡村教师一专多能,对承担2门及以上学科教学任务的乡村教师,允许按全科学科申报晋升职称(职务)。

(六)大力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着力形成科学、规范的教师流动机制。在同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连续任职达到10年、教师连续任教达到12年的,均要实行交流,并随迁人事关系。重点推动城镇学校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交流任教。符合交流条件的校长原则上均要进行交流,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每年参与交流的比例应不低于15%。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本地中小学教职工岗位结构比例内,预留一定的中高级岗位,专项用于校长和骨干教师的评聘交流。进一步完善交流教师校长的考核制度,确保教师校长交流效果。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推进“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由“学校人”向“系统人”转变的教师管理新模式。积极试行校长职级制,探索建立科学的校长职级评价体系。

(七)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市属师范类高校要面向乡村教师需求,开展卓越乡村教师培养计划,重点培养乡村教育急需的学前教育师资和小学全科教师。鼓励各区、县(市)积极参与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工作。完善乡村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落实乡村学校和乡村教师的培训选择权,充分利用节假日、寒暑假时间组织开展集中培训和菜单式培训。加强乡村教师全员培训和骨干培训,精心设计培训内容和载体,增强乡村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改革乡村学校新任教师培训模式,全面实行乡村学校新任教师先在优质学校挂职锻炼1年再正式上岗的培训模式。加强乡村教师信息技术能力培训,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不断丰富“名师公开课”等网络课程,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

在送教下乡、送研下乡的基础上,建设特级教师、名师驻乡村学校工作室,送师下乡。到2020年,全市建立以特级教师和骨干教师为主体的“名师乡村工作室”不少于100个,统一由市教育局授牌。其中,以市教育局直属学校领衔的名师乡村工作室不少于30个。每个名师乡村工作室,每年由本级财政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继续深入开展城镇学校与乡村学校互助结对,形成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

(八)进一步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大力倡导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努力提高乡村教师的社会地位。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的教师,按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对工作表现优秀的乡村教师,给予行政嘉奖;对连续3年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记三等功奖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各类涉及教师的评选表彰活动向乡村教师倾斜。广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九)加强人文关怀和职业生涯规划。关心乡村教师的事业发展和精神文化需求,加强情感支持和心理疏导,切实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充分关注乡村教师专业发展需求,引导乡村教师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不断促进乡村教师潜能的发挥和人文素养的积淀。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共同做好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顶层设计。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把资金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各级财政按规定提取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的3%、中小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总额的10%,用于教师培训,做到专款专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乡村教师信息动态监测系统,及时了解乡村教师专业发展和工作生活状况。严格经费监管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6年12月底前报市教育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