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政策问答
时间:
2015-
08-
31
04: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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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的若干意见》政策问答
一、暂停办理手续期间允许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情形有哪些?
答: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因房屋继承、受遗赠等原因确需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抵押)登记的,在不增加补偿费用的前提下,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后可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标准予以补偿的未登记建筑为单位自管住宅房屋的,是否可以办理房改手续?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标准予以补偿的未登记建筑,如属承租给个人的单位自管住宅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享有参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如房屋产权单位因注销等原因已不存在,或产权单位、破产管理人、清算委员会放弃相关权利的,由未登记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房屋管理单位代行产权单位职责。
上述房屋拆除前,承租人参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应向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申请办理被征收房屋申购备案手续。安置后购房人可凭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的指定文件、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备案表及已备案的征收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承租人不符合房改申购备案条件或未申请办理房改申购备案手续的,由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申请办理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承租人可就安置房继续与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建立租赁关系,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申请购房。
三、房屋权属登记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活动的房屋,除按照住宅房屋实施补偿安置外,其他额外补助如何计算?
答: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的,除按照住宅房屋实施补偿安置外,可根据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凭据,按批准的合法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其批准合法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20%。
四、征收低层、多层住宅房屋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且安置房源为高层住宅的,增加面积是否有优惠结算?
答:该类情形每户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安置面积(增加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增加安置面积),该部分面积的价格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结算。
五、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是否有最低保障标准?
答:普惠性的最低保障标准为: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8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面积不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但在4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超过48平方米的部分按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特殊保障标准为:其产权调换房屋未超过48平方米或者未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不支付房款;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超过48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六、征收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
答: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在以下三种方式中自行选择确定。
方式一: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具体用途,按照被征收非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0%、6%、5%。
方式二:按照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分别以26个月、20个月和1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
方式三: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相应比例或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七、征收直管公房住宅房屋如何补偿?
答:征收范围内有直管公房住宅的,承租人如符合房改政策,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享有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住保房管部门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向住保房管部门另行提供住宅房屋,由住保房管部门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另行提供的住宅房屋价值应最接近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依照本条规定已对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原承租房屋;拒不腾退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腾退决定,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
八、征收带户发还产权的“换约续租”、宗教包租住宅房屋和住保房管部门代管住宅房屋,如何补偿?
答:征收带户发还产权的“换约续租”和宗教包租住宅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征收住保房管部门代管住宅房屋的,应当按照房屋价值进行货币补偿,相关款项由征收部门存入代管人指定的银行专户进行提存。
上述房屋有承租人的,房屋征收部门还应按承租人承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并依据征收安置政策向房屋承租人另行提供住宅房屋,另行提供的住宅房屋产权属房屋征收部门所有,租金按直管公房标准执行,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按房改政策购房。
九、征收带户发还产权的“换约续租”、宗教包租住宅房屋和住保房管部门代管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发放对象是谁?
答:征收带户发还产权的“换约续租”和宗教包租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应当按原房屋所有权证确认的建筑面积发放,发放对象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费应当按其承租的建筑面积以同等标准另行发放。征收有承租人的住保房管部门代管房屋的,对房屋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费应当按其承租的建筑面积发放。
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户”如何理解?
答:被征收人户数的计算依据为《房屋所有权证》、其他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调查、认定后出具的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决定范围内既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权属证明又有经调查、认定后出具的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的,合并计为1户。
十一、《若干意见》适用范围与实施时间是什么?
答:本意见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及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本意见自2015年9月18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答: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因房屋继承、受遗赠等原因确需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抵押)登记的,在不增加补偿费用的前提下,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后可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标准予以补偿的未登记建筑为单位自管住宅房屋的,是否可以办理房改手续?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标准予以补偿的未登记建筑,如属承租给个人的单位自管住宅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享有参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如房屋产权单位因注销等原因已不存在,或产权单位、破产管理人、清算委员会放弃相关权利的,由未登记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房屋管理单位代行产权单位职责。
上述房屋拆除前,承租人参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应向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申请办理被征收房屋申购备案手续。安置后购房人可凭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的指定文件、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备案表及已备案的征收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承租人不符合房改申购备案条件或未申请办理房改申购备案手续的,由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申请办理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承租人可就安置房继续与房屋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建立租赁关系,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申请购房。
三、房屋权属登记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活动的房屋,除按照住宅房屋实施补偿安置外,其他额外补助如何计算?
答: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的,除按照住宅房屋实施补偿安置外,可根据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凭据,按批准的合法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其批准合法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20%。
四、征收低层、多层住宅房屋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且安置房源为高层住宅的,增加面积是否有优惠结算?
答:该类情形每户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安置面积(增加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增加安置面积),该部分面积的价格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结算。
五、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是否有最低保障标准?
答:普惠性的最低保障标准为: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8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面积不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但在4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超过48平方米的部分按征收补偿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特殊保障标准为:其产权调换房屋未超过48平方米或者未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不支付房款;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超过48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六、征收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
答: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在以下三种方式中自行选择确定。
方式一: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具体用途,按照被征收非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0%、6%、5%。
方式二:按照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分别以26个月、20个月和1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
方式三: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相应比例或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七、征收直管公房住宅房屋如何补偿?
答:征收范围内有直管公房住宅的,承租人如符合房改政策,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享有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住保房管部门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向住保房管部门另行提供住宅房屋,由住保房管部门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另行提供的住宅房屋价值应最接近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依照本条规定已对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原承租房屋;拒不腾退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腾退决定,责令承租人限期腾退。
八、征收带户发还产权的“换约续租”、宗教包租住宅房屋和住保房管部门代管住宅房屋,如何补偿?
答:征收带户发还产权的“换约续租”和宗教包租住宅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征收住保房管部门代管住宅房屋的,应当按照房屋价值进行货币补偿,相关款项由征收部门存入代管人指定的银行专户进行提存。
上述房屋有承租人的,房屋征收部门还应按承租人承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并依据征收安置政策向房屋承租人另行提供住宅房屋,另行提供的住宅房屋产权属房屋征收部门所有,租金按直管公房标准执行,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按房改政策购房。
九、征收带户发还产权的“换约续租”、宗教包租住宅房屋和住保房管部门代管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发放对象是谁?
答:征收带户发还产权的“换约续租”和宗教包租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应当按原房屋所有权证确认的建筑面积发放,发放对象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费应当按其承租的建筑面积以同等标准另行发放。征收有承租人的住保房管部门代管房屋的,对房屋承租人的临时安置费应当按其承租的建筑面积发放。
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户”如何理解?
答:被征收人户数的计算依据为《房屋所有权证》、其他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调查、认定后出具的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决定范围内既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权属证明又有经调查、认定后出具的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的,合并计为1户。
十一、《若干意见》适用范围与实施时间是什么?
答:本意见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及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本意见自2015年9月18日起施行,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市住保房管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