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的政策问答
时间: 2015- 10- 29 03: 54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
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的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
  答: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拆迁)过程中,补偿人不再提供调产安置用房(“调产安置”是指以补偿人统一建造的成套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补偿人),而向被补偿人(安置对象)提供相应的货币价款,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的安置方式。
  与2009年出台的《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杭政办函〔2009〕51号)政策相比,新出台的《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哪些新的特点?
  答:(1)对不符合上位法要求的相关表述进行修改。一是 “拆迁”改为“补偿”。二是文件适用范围调整为杭州市区。
  (2)对原杭政办函〔2009〕51号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定。一是明确了申请期限。明确货币化安置申请期限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二是调整了结算方式。按照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补偿与安置相分离”的原则,调整货币化安置单价为据实评估,总价款中扣减调产安置用房结算价款,使政策更具有合理性和操作性。
  (3)进一步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维护被补偿人的权益。一是扩大了适用对象。增加了过渡期间新增安置人口货币化安置的选择权,进一步拓宽扩大货币化安置的适用对象。二是明确过渡期间新增安置人口的货币化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正式回迁安置公告之日,充分保障新增人口的自主选择权。三是增加单价的公示机制。明确货币化安置单价的公示地点和期限,充分保障被补偿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四是取消了货币化安置补贴标准限定。取消原杭政办函〔2009〕51号文件“12个月内购买商品住房给予购房款2%补贴”的规定,改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奖励补贴标准,体现了因地制宜、权力下放的原则。
  三、如何申请选择货币化方式安置?
  答:经补偿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被补偿人可以全部安置人口或者部分安置人口选择货币化安置。被补偿人选择部分货币化安置的,原则上以自然人为计算单位。被补偿人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的,可安置人口以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时间为准。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1)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有效期内,被补偿人家庭内具备调产安置资格的全体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后一次性向补偿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自行解决居住用房。
  (2)补偿人受理申请后,对被补偿人家庭的安置人口进行资格审核,并由所在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3)补偿安置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及货币化安置协议。
  (4)根据协议支付和领取补偿安置款项或支付凭证。
  (5)被补偿人根据货币化协议规定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指定的区域(各区自行确定)内购买商品住宅的,被补偿人凭购房合同、购房纳税凭证等证明材料向补偿人领取购房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四、货币化安置单价如何确定?
  答:货币化安置单价由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的评估机构,根据被补偿房屋所在地周边普通商品住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估价确定。即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选择被补偿房屋所在地周边若干个普通商品住房可比实例,按照适当的方法估价确定。
  货币化安置单价的价值时点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之日。新增安置人口的货币化安置单价由评估机构以回迁安置公告之日为价值时点重新估价确定。
  五、货币化安置面积如何认定?
  答:被补偿人家庭成员安置面积标准按《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撤村建居地区,原农转居家庭成员安置面积标准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确定。
  六、选择货币化方式安置的,原房屋如何补偿?
  答:按照“补偿与安置相分离”的原则,无论选择调产安置还是货币化安置,均不影响对原房屋的补偿。
  七、货币化安置价款如何结算?
  答:按照调产安置与货币化安置利益一致的原则,货币化安置款根据货币化安置单价结合货币化安置面积扣除相应的调产安置用房结算价款后进行计算。即货币化安置款=货币化安置单价×货币化安置面积-相应的调产安置用房结算价款。
  根据《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及市撤村建居相关政策规定,调产安置用房结算价款是指在调产安置时需由被补偿人承担的调产安置用房成本款。
  八、《指导意见》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如何衔接?
  答:《指导意见》自2015年9月24日起实施,施行前已实施的项目,仍按原规定对被补偿人进行安置,过渡期间新增的安置人口可参照本意见执行,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对已签订调产安置协议但尚未安置的被补偿人,各地可结合安置房源情况对安置指标进行货币化回购。有关货币化安置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区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九、《指导意见》制定的法规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依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浙人大常〔2014〕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等相关法规、政策制定。
  (市国土资源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