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及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处理程序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43号)
时间: 2015- 10- 29 04: 11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市政府及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处理程序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1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及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处理程序》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9日
  
  
  市政府及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处理程序
  
  为推进市政府及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增强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实效,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20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征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委托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函〔2015〕32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程序。
  一、工作原则
  市政府及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程序及规定
  (一)主动公开范围。
  1. 市政府及办公厅文件类政府信息。由办公厅各相关处室拟稿、秘书一处审核发文,属主动公开发布的市政府及办公厅文件类政府信息,在杭州市党政机关办公业务资源系统上发布后对社会公开。
  2. 市政府及办公厅非文件类政府信息。由办公厅依法审核后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办理程序及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文件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程序及时限。办公厅各处室拟稿时应提出公开范围及保密审查意见,如不予公开,应明确说明理由;办公厅秘书一处核稿时应对拟稿处室提出的公开范围及保密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如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文件,正式发文后,由“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文本应与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公开;市政府公报应及时公开。
  2. 非文件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程序及时限。办公厅各处室应在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属主动公开范围的,经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交由“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三)主动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和形式予以公开。同时,在市档案馆、杭州图书馆等地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规定及程序
  (一)依申请公开范围。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政府及办公厅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办理程序及时限。
  办理依申请公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第三方权益的,在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或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办理时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1. 收件登记。市政府办公厅为向市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受理部门,凡主送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信函、电子邮件、传真(以下简称申请件),统一由办公厅政务公开处负责登记。办公厅其他相关处室和单位收到申请件后,应于当日送政务公开处签收;政务公开处负责第一时间登记。
  在依申请受理过程中,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政务公开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l)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
  (2)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部分公众利益(含申请人本人),但申请人未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存在特殊需要证明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
  (3)申请内容、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形式不明确的,应要求申请人更改或补充完整;
  (4)申请人一次申请多个政府信息的,应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原则予以调整。
  政务公开处应当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依法引导申请人正确行使申请权。
  2. 办理。
  (1)拟办。主送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的申请件由办公厅政务公开处进行梳理,对明确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件,向申请人发送《杭州市人民政府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人的,应告知申请人该公开义务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件,由政务公开处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办公厅分管领导审签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将《杭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单》分送办公厅相关处室征求意见。
  对市政府为法定责任主体,但相应权限已下放至各区、县(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的申请件,由政务公开处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办公厅分管领导审签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将《杭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单》交由该政府信息的实际实施主体办理。
  (2)会办。办公厅相关处室收到申请办理件后,应及时提出会办意见,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如需向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经分管领导审签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反馈政务公开处。如需延期,承办处室应在办理期限内向政务公开处书面提出延期意见。
  相关区、县(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收到申请办理件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申请件,应在收到《杭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市政府办公厅并说明理由。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后,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厅,并注明办理处室及联系电话。如需延期,办理单位应在办理期限内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提出延期意见。会办意见应制作电子公文、加盖电子公章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反馈。未按规定反馈的,在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
  会办意见应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条理清楚、表述准确、无歧义、无遗漏,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对不符合要求、答复质量低的办理件,由办公厅政务公开处发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件审核联系单》退回重新办理,在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
  (3)催办。对未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反馈会办意见的依申请办理件,由办公厅政务公开处发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件催办通知单》,对超期办理的交办件,在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
  (4)延期反馈。对无法在收到申请办理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申请件,由办公厅政务公开处认真做好与申请人的沟通工作,拟制《杭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及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5)答复。办公厅政务公开处收到办理单位、办理处室起草的初步答复意见后,应在3 个工作日内汇总答复意见,并拟制《杭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如有需要,告知书内容可由办理单位会签,报经办公厅分管领导审签后正式答复申请人。办理期间政务公开处要做好与申请人的沟通工作,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答复意见如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件办理完毕后,政务公开处应第一时间在政府信息公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办结。
  (6)归档。对已办结的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办公厅政务公开处要按照“一申请一卷”的要求进行整理,每份卷宗应包括文档目录、申请表、告知书、内部审批资料、信函邮寄单证等相关资料,并在次年3月底前集中移交综合档案室归档。
  (三)申请处理及答复方式。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或反馈:
  1. 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规定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4.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说明理由。
  7. 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向市政府或办公厅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如已作出答复,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8. 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不再另行提供。
  9. 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市档案馆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档案馆进行查询。
  四、土地征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委托办理规定及程序
  (一)土地征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委托办理范围。土地征收政府信息(以下简称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委托办理工作是指申请人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申请获取相关土地征收批文等信息时,市政府有权委托区、县(市)政府或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向申请人公开相应的征地信息,并由受委托单位向市政府提供有关征地信息、反馈委托办理情况。受委托单位应对拟公开或提供的征地信息进行必要的保密审查。
  (二)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委托的办理程序及时限。
  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委托办理工作时限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委托办理工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完成;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经市政府同意并通知申请人后,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委托办理交接时间不计算在委托办理的时间期限内。
  1. 办公厅政务公开处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征地信息公开申请,经核查(包括采取补正等措施)确认此信息确需委托办理的,可以《杭州市人民政府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委托办理通知函》(以下简称《通知函》)的形式,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委托有关受委托单位办理。
  2. 受委托单位自收到《通知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存在征地信息。征地信息存在且可以公开的,由受委托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并告知办公厅政务公开处办理结果;征地信息不存在或不宜公开的,受委托单位应自收到《通知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厅政务公开处书面反馈情况说明,并提供理由和依据。
  五、其他
  (一)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受理申请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
  (二)对因市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引起,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市政府办公厅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应第一时间转交给负责答复、应诉的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按法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处理,相关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如因有关单位未按要求配合应诉,导致市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在行政复议决定中未被维持或行政诉讼判决中原告诉讼请求未被驳回的,在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
  (三)市政府信息公开办理的效率和质量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每季度通报一次。
  本程序自2015年11月20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的通知》(厅字〔2012〕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