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01号)
时间: 2014- 07- 30 11: 12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10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拟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
停放收费管理办法
(市物价局 2014年5月6日)

  为积极发挥价格杠杆的导向和调节作用,引导市民合理选择出行方式、机动车合理分流,切实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73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的机动车停放收费及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二、机动车停放收费定价形式
  机动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
  2.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公共城市广场、市民中心、车站、码头及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收费,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等在指定停车场停车的收费;
  3.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收费;
  4.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收费;
  5.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含小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
  (二)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外,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自主定价。
  三、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机动车停放收费按照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非居住区高于居住区、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景区旅游旺季高于平时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
  (一)对停车需求小、无人值守区域的道路停车泊位,实行免费停放;对停车需求较大、有人值守的道路停车泊位,应收取停车泊位费。市区道路停车泊位费按不同区域和时段,实行不同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根据交通状况和泊位供求状况,建立停车收费区域动态调整机制。依据交通拥堵指数、高峰时段平均行车速度以及道路泊位利用率和周转率、平均停车时长等因素,对停车收费区域等级实行动态调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的停车收费标准,在综合考虑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停车场的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并与同类区域道路停车收费保持合理比价的前提下,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对停车矛盾突出的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可实行阶梯式计费方式。
  确定为具有换乘公共交通功能的“P+R”停车场(库),对换乘的小型车凭换乘凭据实行收费优惠,具体优惠措施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为缓解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道路交通压力,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在法定节假日、旅游旺季双休日期间实行上浮。同时,为鼓励自驾车游客通过换乘进入景区,旅游集散中心(换乘中心)对换乘进入风景区的游客,其小型车辆凭换乘凭据实行免费停放。
  (四)住宅小区内停车,以解决业主(房屋使用人,下同)机动车停放问题为原则,优先实行包月收费,收费标准综合考虑车主承受能力及停车位建设和维护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为缓解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小区内现有场所及设施确实无法满足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经审核批准,允许住宅小区业主在小区外周边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上停放机动车,并支付包月停车费用。
  业主大会成立前,机动车停放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机动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大会决定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的,应当确定收费标准。车主对机动车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四、停车场所收取停车费须具备的条件
  (一)市区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符合本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的要求,与停车需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并满足不同时段停车的需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和撤除。
  (二)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在停车场启用前15日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为特定对象或特定范围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其所有人应与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管理制度,并按管理制度落实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工作。在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管理制度的规定,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绿化等规定的前提下统筹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五、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职责
  (一)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单位、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三)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确保照明、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环保、卫生防疫、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正常运行。
  (四)引导机动车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停车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明确告知机动车停放者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六、机动车停放者的职责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接受停车场所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机动车。
  (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七、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一)实行停车收费审核和备案制度。
  实行政府定价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审核手续。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备案手续。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每半年汇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所应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和使用非正规收费票据。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原则,严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市区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停车场所建设、运行、管理和发展公共交通,不得挪作他用。
  (四)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单位应于每年年终公布机动车停放收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停车泊位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五)室内停车库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取停车费后,不得再收取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
  (六)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1.在明示划定的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2.在各类停车场所停车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实际停车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3.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
  (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以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其计费时间尾数统一取舍:实际停车尾数时间在15分钟内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
  (八)倡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社会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向社会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八、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市价格、城管、公安、消防、建设、规划、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公安、消防、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停车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14年8月25日起施行,由市物价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1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区道路停车收费区域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杭州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2. 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3.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停车场和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4. 杭州市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