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14-2473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函〔2008〕223号 成文日期: 2014-06-20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审计,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降耗统计监测与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06-20 10:47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8〕42号),市统计局、市经委、市发改委制定了《杭州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杭州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市经委与市统计局制定了《杭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市统计局 市经委 市发改委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结合杭州市能源消费的实际情况,建立起以能源消费统计为主、能源供应统计为辅的核算方法,建立和完善杭州市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全面、科学、准确地反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以普查为基础,根据杭州市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规模(限额)以上单位全面调查、规模(限额)以下单位抽样调查、重点能耗单位重点调查以及科学推算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科学、严密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杭州市能源统计制度,健全能源统计调查体系。各区、县(市)要建立适合本地区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和调查体系,重点加强能源消费统计和核算。各有关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按国家和省的要求逐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6000千瓦以下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发电量。
  调查范围:6000千瓦以下的电力生产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主体:杭州市电力局组织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根据现有港口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加强煤炭流入与流出量统计。
  (二)原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根据现有的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资料中的数据,通过加工取得。
  (三)成品油。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完善成品油流入与流出量统计。
  1.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销售量、库存量。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主体:市统计局组织调查。
  2.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调查。
  (四)天然气。根据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管理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逐步完善对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的统计。
  (五)液化石油气。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建立液化石油气购进、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六)电力。电力的地区间输配数量,由杭州市电力局、建德市供电局、淳安县供电局提供。
  (七)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其他燃料等,因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统计困难,可根据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资料进行加工计算。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变化,为各区、县(市)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区、县(市)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主体: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杭州市社会经济调查局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主体: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杭州市社会经济调查局组织调查。
  (四)建立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建筑业能源消费在全社会能耗总量中所占比重约为1.5%左右。采取重点调查与科学推算相结合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调查内容:年度调查内容为煤炭、煤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季度调查内容为汽油、柴油消费量。
  调查范围:资质以上建筑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主体:市统计局组织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限额以上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住宿业、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抽样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的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中电力约占90%左右,由杭州市电力局、建德市供电局、淳安县供电局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制度,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住宿业。分星级和星级以外两部分进行调查。对星级住宿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星级以外住宿企业实行抽样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星级以外住宿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星级住宿企业,星级以外住宿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主体:杭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杭州市社会经济调查局组织调查。
  2.餐饮业。分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抽样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主体:杭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杭州市社会经济调查局组织调查。
  3.重点零售企业(限额以上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下同)。对重点零售企业实行调查,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重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主体:杭州市统计局组织调查。
  4.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
  交通运输行业中的铁路、航空、管道等运输企业,能源消费数据由省统计局返回。
  (2)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
  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水上营业性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按其性质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主体:市统计局、市交通局组织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市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市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主体: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杭州市社会经济调查局组织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主体: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杭州市社会经济调查局组织调查。
  (七)研究建立大型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在省建设厅会同省统计局研究建立大型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市建委会同市统计局,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大型建筑物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八)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报表制度。调查成品油、燃气、电力使用情况和车辆拥有量情况等,主要涉及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电力局、建德市供电局、淳安县供电局等部门。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安排责任心强、有相当统计工作水平的人员承担部门能源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认真做好部门相关统计调查工作,保证能源统计报表及时准确上报,加强主要能耗的核算和评估工作。
  (九)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进一步扩大和补充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的统计范围和内容。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建立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将统计范围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十)探索和研究建立新能源统计制度。重点做好生物质能、太阳能、水能和风能利用情况的统计制度研究。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杭州市社会经济调查局及有关部门另行制订并下发。
  本方案由市统计局、市经委、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杭州市单位GDP 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市统计局 市经委 市发改委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对各项能耗指标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地、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市、区、县(市)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工作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年耗能3000吨以上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市统计局和市经委负责监测,各区、县(市)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从2008年起,各区、县(市)统计局要按市统一要求建立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进一步完善反映各地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监测的主要内容
  (一)对全市及各区、县(市)节能降耗工作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电耗及上述指标的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主要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工作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化纤、电力、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市级为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各区、县(市)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监测指标: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及下降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作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约量。
  三、监测的主要方式
  (一) 按年度编写全市能源利用状况白皮书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全年能源利用状况。
  (二)按季度发布全市及各区、县(市)节能降耗情况公报。
  (三)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状况通报制度,按月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情况。
  (四)组织开展对各区、县(市)能源统计工作督查和对重点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的稽查。
  (五)按季度召开市级有关部门联席会议,交流、通报各部门节能降耗有关情况。
  (六)按季度召开全市统计系统能源数据质量联审评估会议,对节能降耗主要指标进行评估监测。
  (七)各区、县(市)也要相应开展节能降耗情况监测工作。
  四、对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GDP和主要能耗数据实行下管一级。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核算范围为全市、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规模以上工业能耗的核算范围为全市、所辖区、县(市)以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每季度市统计局统一组织核算、评估各地GDP数据和主要能耗数据并进行核准发布,未经市统计局核准的各项数据一律不得对外使用。
  (一)对GDP数据质量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数据质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于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三次产业、各行业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各产业、行业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4.火力发电、供热、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5.对各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与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进行比较,结合节能技术运用情况,用以监测工业各产业、各行业能源消费与行业增长是否衔接。
  6.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情况,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7.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电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电耗及上述指标降低率,用以监测节能降耗主要指标之间是否相互衔接。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杭州市统计局另行制订并下发。
  本方案由市统计局、市经委、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杭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市经委  市统计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进一步督促各地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降耗工作任务,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下降20%的节能工作约束性指标,建立健全我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7〕63号)和浙政发〔2008〕42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1.各区、县(市)政府(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
  2.2007年列入我市年用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342家重点用能企业。包括列入国家“千家企业”的我市3家重点用能企业,以及年综合能耗18万吨标准煤以上并与省签定“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的7家重点用能企业(以下简称10家重点企业)。
  3.年用能3000吨标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以上的非工业企业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1.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1)各区、县(市)政府的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各区、县(市)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目标为准,以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区、县(市)能耗指标为考核依据。
  (2)2007年度年用能5000吨标煤以上的342家重点用能企业的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各企业与当地政府、部门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节能目标为依据;未与当地政府签订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以企业根据“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依据。
  (3)2008年起,年用能3000吨标煤以上的561家重点用能企业的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各企业与当地政府、部门签订的节能目标为依据,节能目标五年累计不得低于“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节能目标。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以上单位的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单位与主管部门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为依据;未签订节能目标的统一按年节能(节电)3%为考核指标。
  2.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见附件)。
  (三)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可适当加分,最高加1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统计局和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核定的数据为考核依据,对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分摊到以后年度。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区、县(市)、各重点企业、单位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
  分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二、考核程序
  (一)每年3月底前,各区、县(市)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办。由市节能办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区、县(市)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价考核。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由市节能办完成对各区、县(市)政府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二)10家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省经贸委和市节能办分别组织实施,其中3家重点企业由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市节能办配合;7家重点企业由市节能办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节能办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其中3家重点企业直接报省经贸委及市节能办,同时抄报国家发改委。
  (三)省经贸委和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价考核组,分别对3家重点企业和所属7家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核查。根据评价考核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由市节能办于每年3月20日前将7家重点企业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于每年3月底前将28家重点企业的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审核汇总,并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四)除10家省重点企业外的551家年用能3000吨标煤以上重点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经委和各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其中万吨及以上的重点企业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各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配合;万吨标煤以下重点企业按属地原则由各区、县(市)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各区、县(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其中万吨以上重点企业直接报市经委。
  (五)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以上的非工业企业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评价考核结果上报市节能办。市节能办将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
  (六)考核结束后,市经委对各企业、单位的综合评价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并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三、奖惩措施
  (一)各区、县(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由市节能办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各区、县(市)政府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区、县(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等级的区、县(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其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有关部门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能耗项目的核准和审批;相应区、县(市)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单位,由市节能办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该企业、单位的节能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单位,由市节能办予以通报批评,该企业、单位当年不得参与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其新建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从严控制,并取消其享受次年度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格;相应企业、单位应在评价考核公告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市节能办和所在区、县(市)政府,并限期整改。
  (五)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由市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并依照有关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对相关企业负责人实施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六)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企业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
      附件1.doc 各区、县(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2.doc 重点用能企业、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