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政策问答
时间: 2014- 03- 28 11: 16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政策问答

通告部分

  一、我市为什么要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和机动车限行措施?
  答:
我市当前主要面临三方面的问题:
  (一)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是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根据《2012年杭州市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2年全年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二级良好水平的天数为29天,占监测总天数近8%。2013年先后有5次大范围严重雾霾天气,特别是2013年12月4日至9日,杭州持续出现严重雾霾,市气象台首次发布霾天气橙色预警。此外,据统计我市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大气PM2.5的贡献率高达39.5%,机动车尾气污染已经成为我市空气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是形成雾霾天气的重要原因。
  (二)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长。截至2014年2月底,杭州市全市面积为1.7万平方公里,主城区面积为68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116万人、户籍人口700.5万人。全市和主城区驾驶人数分别达到283.7和131.8万人。全市和主城区机动车保有量分别达到259.8万辆和115.7万辆,年净增量分别达到27.6万辆和16.5万辆,均创历史新高。全市机动车增长量,相当于2003年底主城区的保有量,或2005年至2008年主城区机动车四年增长量之和。此外从全国来看,杭州机动车保有量排名第7,但是每千人机动车保有量居首,有限的道路资源无法适应迅猛的机动车增长,车与路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三)交通拥堵呈现常态趋势。杭州城市规模快速扩张、空间分布更加复杂,但政治、经济、商贸、教育、医疗等城市功能仍过度聚集在老城区,导致人口、建筑与就业岗位无法疏散,带来了交通出行的高度集中,拥堵时间已由上下班高峰时段向平峰时段延伸,由工作日向双休日、节假日延伸,尤其是当前我市道路和地铁施工进入密集期,此消彼长,供需矛盾持续扩大。据《杭州市交通拥堵指数实时监测平台》显示,2013年全市交通拥堵指数为“8”以上(严重拥堵)的天数已达35天,老城区晚高峰主干道平均车速在20公里/小时上下,接近国际通行的拥堵警戒线。交通拥堵问题呈现常态化趋势,成为省、市两级政府和市民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
  基于上述三点,我市通过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和机动车限行升级措施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
  二、我市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的主要法律文件依据?
  答:《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限制停车等措施减少机动车出行量”。
  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中规定“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三、我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通告的实施时间?
  答:
我市于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对全市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管理。
  四、通告中所称实行总量调控管理的“小客车”是什么范围?
  答:
通告所称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五、这次出台的总量调控措施为什么主要针对小客车?
  答:
据统计,截至今年2月我市小客车保有量达到187.71万辆,占机动车总量的72.26%,但同时小客车的道路负荷却是公共交通的5到6倍。在承担了相同出行量的情况下,小客车占去了道路资源的70%,而公交车只占10%,总体而言小客车的运输效率较低。
  六、市民平常所说的车牌号和《通告》中的指标之间是什么关系,有什么区别?
  答:
平常说的车牌号码,是车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车辆牌照号码。通告规定的小客车指标分为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调控政策执行后,市民购置或更新小客车,应当按规定取得指标后,方可办理纳税和车辆登记业务,取得车辆牌照号码。
  七、我市采用何种方式实施小客车增量指标总量控制?
  答:
国内城市的车牌增量指标配置方式主要有摇号(如北京)、竞价(如上海)、摇号+竞价(如广州、天津)等模式。杭州实行“无偿摇号+有偿竞价”方式配置增量指标,融合了上述几个城市的优点。
  八、单位和个人用车是否都需要申请配置指标?
  答:
需要。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九、杭州市小客车增量指标和配置比例如何确定?
  答:
全市小客车增量配额指标及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十、通告发布后,暂停办理车辆登记的时间?
  答:
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14年4月2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十一、在2014年3月26日零时前,单位和个人已签合同购车但未办理上牌的怎么办?
  答:
单位和个人与汽车销售经营商(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商)签订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取得定金交款凭证,应于2014年4月7日17时前向本市相关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星期六、星期日正常上班)。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再受理。相关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于2014年4月25日17时前出具公证证明,并将公证认定的车辆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工商局、市贸易局封存备查。取得公证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十二、单位和个人如何办理已签合同但未办理上牌的车辆公证手续?
  答:
个人申请公证,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杭州籍户口的须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办理相关业务,必须由车主本人自行前往办理,不能由他人代办。
  法人申请公证,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车辆销售合同、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办理相关业务,可由代办人申办,并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证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三、汽车经销商如何配合有关部门确认预售车?
  答:
工商部门将于2014年3月26日到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2014年3月26日零时前已经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单、定金交款凭证及有关台账资料的复印件,对销售合同进行备案审查,于2014年4月1日17时前将审查汇总的合同备案材料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和相关公证机构。其间,汽车经销商须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做好预售车辆备案登记工作。
  十四、二手车销售经营商存量二手小客车怎么办?
  答:
工商部门会同贸易部门于2014年3月26日对各二手车交易市场 2014年3月26日零时前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盘点,逐一将车辆信息进行备案造册,于2014年4月1日17时前出具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并将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汇总信息分别转至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和相关公证机构封存备查。已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信息,由市交通运输局向社会公布。
  经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交易,办理转移登记前,凭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及有关材料到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取得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存量二手小客车只能进行一次转移登记,且原车辆所有者不产生更新指标。
  十五、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答: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市发展改革、建委、公安、财政(地税)、司法、国税、民政、人力社保、环保、贸易、工商、质监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管理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和问责。
  十六、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履行什么义务?
  答:
本市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我市小客车总量调控规定的具体内容,并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将有关政策告知购车人。严禁汽车销售经营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取得全市小客车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七、购车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
  答:
购车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通告要求办理车辆注册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本市车辆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八、我市“错峰限行”措施调整的实施时间?
  答: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配套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工作,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5月5日起对实施两年多的“错峰限行”措施进行调整。
  十九、“错峰限行”措施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与现行的“错峰限行”措施相比,此次调整的内容主要为:一是限行时间在早晚高峰各延长和提前半小时;二是在限行时间内,禁止非浙A号牌的外地车辆在错峰限行区域和城市高架上通行。
  二十、浙A号牌的本地车辆有哪些调整内容?
  答:
限行时段延长半小时。即:工作日早高峰由原来的7:00-8:30调整为7:00-9:00;晚高峰由原来的17:00-18:30调整为16:30-18:30。
  限行范围不变,仍旧为:留祥路—石祥路—石桥路—秋涛路—复兴路—老复兴路—虎跑路—满觉陇路—五老峰隧道—吉庆山隧道—梅灵北路—九里松隧道—灵溪南路—灵溪隧道—西溪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古墩路构成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以及高架(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其中留祥路、石祥路、石桥路、秋涛路、复兴路、老复兴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和古墩路不含。
  二十一、浙A号牌的本地车辆的“限行规则”有变化吗?
  答:“
尾号”限行规则不变,即每天仍旧限2个尾号,对应尾号限行仍为周一“1”和“9”;周二“2”和“8;周三“3”和“7”;周四“4”和“6”以及周五“5”和“0”。
  二十二、新增非浙A号牌的“外地车辆”有哪些限行措施?
  答:
在“错峰限行”时间内,禁止所有非浙A号牌的机动车辆,在上述“错峰限行”区域,以及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的城市高架道路(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上通行。
  二十三、非浙A号牌的“外地车辆”是否按照“尾号”限行?
  答:
工作日期间,非浙A号牌的“外地车辆”不分尾号,在错峰限行时段内“全号段”均需遵守限行规则。
  二十四、早晚高峰各延半小时的依据是什么?
  答:
经对目前限行区域内交通流量时段变化分析,8时30分左右,限行区内流量为48000辆/10分钟,仍处于波峰状态。晚高峰之前的16时30分限行区内流量为44000辆/10分钟,较前10分钟增加2000辆,是晚高峰流量的“拐点”。
  同时,对目前市区内全天拥堵指数时段变化分析,早高峰限行时间延长半小时至9时,可以避免产生“二次波峰”现象,使早高峰的回落提前;晚高峰限行时间提前半小时至16时30分,使晚高峰波峰的发生趋于平稳,晚高峰整体指数下降。
  二十五、增加非浙A号牌的外地车辆限行的原因和意义?
  答:
经对上塘中河高架(德胜互通至复兴大桥段)车辆结构进行统计,非浙A号牌车辆占9.32%,其中平峰为11.95%,早晚高峰期间为6.57%;上塘高架(德胜互通至上石互通段)占13.05%,其中平峰为17.07%,早晚高峰为9.25%。
  若在高架限制非浙A号牌车辆通行,一是减少高架交通量,一定程度缓减高架通行压力;二是为“两限并举”措施提供保障。
  二十六、“错峰限行”调整措施法定节假日如何实行?
  答:
因法定节假日而致双休日变更为工作日的,按对应工作日尾号实施“错峰限行”。市民可通过“掌上车管”、“智慧行”、“天翼看交通”、“华数交通”、“交警微信”、交通信息网、社区交管、122电话咨询以及杭州日报、青年时报、钱江晚报、FM93等交通电台这些现代和传统媒体多途径获取信息,及时调整出行计划。
  二十七、哪些车辆不受限行规则限制?
  答:
下列车辆不受限行:
  1、大型客车、公共汽(电)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以及客运出租汽车、城市快运车辆;
  2、军(武警)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车辆分道行驶限制的车辆。
  二十八、外地来杭车辆如何进行保障?
  答:
关于本省各地市来杭车辆保障,采取广泛的宣传途径,提高杭州市调整“错峰限行”措施的知晓率。对于外省来杭车辆保障,将通过省际边界、市际边界两级对外省进入杭州市区车辆进行短信告知,引导其通过换乘的方式进入“错峰限行”区域。对其他特殊情况的,由我市公安交警部门积极予以保障。
  同时,通过在错峰区域外围各入城口、边界“卡口点”、错峰区域道路“错峰限行”卡口设备点位等设置预告标志、提前诱导、禁止错峰车辆通行等交通标志,为交通参与者提供“错峰”告示、诱导信息。
  二十九、对于旅游车辆如何进行保障?
  答:
工作日按照“错峰限行”执行,以鼓励“换乘”或错开高峰时间出行,双休节假日按照景区限行措施有关通告执行。
  三十、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答:“
错峰限行”期间,遇有抢救危重病人、举办婚丧事宜车辆、接送残疾人、老年人、病人等行动不便群体的车辆驾驶人可提前或及时致电杭州市公安局交警局指挥中心寻求帮助(电话:0571—122;0571—85066910)。
  确实不能及时联系的,也可事后向交警部门说明,交警部门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做人性化处理,对“限行”车辆免除处罚。
  三十一、“错峰限行”措施调整相关公交配套保障措施有哪些?
  答:
市公交集团将继续做好公交线路优化的研究工作,推进我市“大站快车”线路设置,提高中心片区之间的公交直达率,提高公交车辆的使用效率。加快公交专用道建设,优先保障公交通行权,推进“公交优先”,提高公交分担率。同时市相关职能部门对出租车、公共自行车的保障制定相应的配套保障。
  “错峰限行”调整措施实施后,公交在路段上的行驶条件会有所改善,同时配合公交专用道的开辟、公交线路的优化等一系列措施,公交的服务水平有望得到改善。
  三十二、违反通行规定有哪些处罚措施?
  答:“
受限机动车在‘错峰限行’时段、‘错峰限行’范围内道路上通行”的行为,按“机动车未按规定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路段通行”定性,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第75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处100元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据《省实施办法》第75条第2款的规定,处200元罚款。
  受限机动车在“错峰限行”时段,驶入“错峰限行”范围内道路,且其已行驶的路线上设有规范“受限机动车在‘错峰限行’时段、‘错峰限行’范围内道路上通行”行为的禁令标志的,按“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定性,依据《省实施办法》第7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处100元罚款,记3分;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据《省实施办法》第75条第2款的规定,处200元罚款,记3分。
  三十三、“错峰限行”调整措施有没有执法过渡期?
  答:
我市交警部门将继续采取“宣管并举”、“延伸时段严管”以及“常态管理”三个阶段加强执法管理。“宣管并举”阶段,对违反“错峰限行”调整措施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宣传教育,保留1个月的缓冲期,但在原来“错峰限行”时段内(7:00-8:30、17:00-18:30)的违法车辆,不设缓冲期;“延伸时段严管”阶段,按照现场与非现场管理“双管齐下”的原则,对违反“错峰限行”延伸时段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处罚;“常态管理”阶段,充分利用路段交通监视系统等智能交通系统,对“错峰限行”调整措施区域内违反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常态化严管。
  三十四、“错峰限行”调整措施延长后,同一时段内多次违反限行规定如何进行处罚?
  答:
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反限行规定违法行为的,同一辆车一个限行时段(即早高峰段或晚高峰段,下同)只记录一次;民警现场执法时,同一个限行时段内有违反限行规定违法行为处罚记录的,不再进行处罚。
  通过非现场执法手段采集的数据在录入数据库前还有一个审核环节,如当天同一限行时段内该车相同的违法行为已由民警进行过现场处罚,那么该车非现场取证的数据将不会重复录入。
  三十五、如何了解小客车总量调控和“错峰限行”调整通告具体内容?
  答:
我市小客车总量调控通告和限行通告的具体内容已通过杭州电视台、杭州人民广播电台、杭州日报、“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全文播发。
  三十六、如有小客车总量调控相关问题,如何具体咨询?
  答:
广大群众可通过网站、电话等形式进行咨询。咨询网站:www.hzcb.gov.cn;咨询单位:杭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电话:96520;地址:杭州市中河北路106号。

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部分

  三十七、办理哪些业务需要申请小客车指标?
  答:
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缴纳小客车车辆购置税);车辆转移登记;共同所有人变更;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以及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除外);出租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等车辆相关业务前,应取得小客车指标。
  三十八、小客车指标具体有哪些?
  答:
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三十九、现阶段小客车增量指标如何配置?
  答:
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小客车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8万个,按月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增量指标采用摇号和竞价的方式,按照8:2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增量指标为6.4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增量指标为1.6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四十、个人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需要什么条件?
  答:
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规定执行: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驻杭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3.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持有效的本市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并在本市连续两个年度以上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四十一、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吗?
  答:
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是可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规定执行。
  四十二、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
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应当持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以及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有效居住登记证明。
  四十三、台湾居民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
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持有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签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有效居住登记证明。
  四十四、外国人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
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持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证件;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居留许可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有效居住登记证明。
  四十五、单位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需要什么条件?
  答:
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二)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三)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5亿元以上,并取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实凭证;
  (四)已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当年新开工5亿元以上工商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取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实凭证;
  (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十六、单位申请编码有数量限制吗?数量如何确定?
  答:
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新注册的企业在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三)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亿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不超过4个申请编码;
  (四)企业当年新开工工商业投资项目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2个申请编码;
  (五)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
  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四十七、增量指标如何提出申请?
  答:
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申请人可自行登录相关网站,在网站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各项信息,获取申请编码。也可以选择到各区(县、市)服务窗口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后获取申请编码。
  需要现场确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可到指定的对外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四十八、获得的有效编码,是否长期有效?
  答:
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失效。
  个人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录相关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上述编码失效。
  四十九、如何查询审核结果?
  答:
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每月8日24时之前提出申请的,自当月23日起,申请人可在相关网站上查询审核结果。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次月23日起可在上述网站上查询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后,等待摇号或竞价;对于未通过审核的申请,网站将同时说明未通过原因。
  五十、如果对审核结果存在异议,怎么办?
  答:
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流程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申请人可以根据查询到的未通过原因,登陆相关网站或者通过服务窗口提出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增量指标申请,将纳入下一次摇号或竞价指标配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更新指标、其他指标申请,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五十一、可否同时申请参加摇号和竞价?
  答:
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一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申请人若需要变更指标配置方式,可先取消申请,更改指标配置方式后再重新提交申请。单位申请增量指标时,可根据申请的编码数来合理选择配置方式。
  五十二、如何查询摇号或竞价结果?
  答:
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每月26日为摇号日,25日为竞价日(因故变更的应当提前公布,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摇号和竞价结果。
  五十三、摇中或竞得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后,如何领取指标确认通知书?
  答:
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已摇中或竞得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自行在指定网站下载打印或到各服务窗口凭有效证件领取《小客车增量指标确认通知书》。
  五十四、小客车指标如何使用?
  答:
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60日内,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缴纳小客车车辆购置税,并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单位和个人持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共同所有人变更、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除外)以及出租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等车辆登记业务。
  五十五、转移、注销、迁出小客车以后要更新车辆,应如何办理?
  答:
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指定网站或各区(县、市)指标受理现场服务窗口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相关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标证明文件。
  五十六、在2014年3月26日零时前,单位和个人名下已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小客车,是否产生更新指标?
  答:
此类情况不产生更新指标。
  五十七、小客车增量指标是否有有效期限?
  答:
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增量指标配置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五十八、提交申请时,填错了信息怎么办?
  答:
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在有关部门未审核时,可以登录指定网站自行修改;审核不通过时,可通过网站重新申请或到各区县服务窗口申请修改。
  五十九、车辆发生盗抢情形,如何申请指标?
  答:
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一)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指标时须承诺:追回被盗抢车辆后,须选择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 或者在使用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
  (二)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携带有关材料,到指定的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取得其他指标。
  (三)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六十、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其他指标?
  答:
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杭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车辆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的营运小客车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车辆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个人因离婚、继承需进行转移登记的小客车,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但不产生更新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六十一、个人有更新指标的能否申请增量指标?
  答:
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应通过放弃更新指标的方式申请增量指标,同时必须符合申请增量指标相关条件包括居住地在本市,有驾驶证、名下无小客车、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等要求。
  六十二、个人办理完蓝牌货车的注销登记后,能否取得更新指标办理新购小客车的上牌登记?
  答:
根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初步设想,不能取得更新指标。所谓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六十三、新能源车是指怎样的车,办理新能源车车辆登记要怎么办?
  答:
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者燃料电池小客车。
  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车辆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该类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取得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新能源车办理登记。

其他部分

  六十四、2014年杭州治理城市拥堵工作中有哪些关于道路建设方面的措施?
  答:
今年的城市建设方面,治堵仍然是重头戏。在道路建设上,2014年,杭州新建、续建城市道路60公里,其中建成40公里。加快建设快速路网,续建和开建紫之隧道、东湖路、文一路地下通道等框架性城市道路。今年秋石三期主线、紫金港隧道、余杭塘路都将建成通车。
  六十五、2014年杭州治理城市拥堵工作中有哪些关于停车管理方面的措施?
  答:
停车场库建设方面,杭州市2014年全年计划新增停车泊位5万个,计划竣工7000个公共泊位。
  2014年将建成以下停车场库:涌金中学地下公共停车库、复兴大桥主桥下公共停车库、和平广场停车楼、中北小学地下公共停车库、阮家桥地下公共停车库、运河钢材市场公共停车楼、杭州汽车物流中心地下停车库、大兜路历史街区公共停车库、老杭州电视台塔楼停车库、杭海路停车楼、佰富勤二期停车库、地铁江陵路站换乘公共停车场、地铁西兴站换乘公共停车场、九沙河绿化带地下公共停车库、文渊北路地下停车库、星河北路景观带地下停车库。
  六十六、2014年杭州治理城市拥堵工作中有哪些关于发展公共交通方面的措施?
  答:
今年“公交优先”依然是杭州治堵工作的重点,杭州计划实现公交分担率比去年提高3个百分点。一是将深入调研全市的公交车乘坐情况,做出市民公交出行的线路“模型”,为全面优化公交线路做准备。二是在公交专用道上下狠功夫,进一步提升公交专用道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公交路权,做到交通拥堵时公交不堵,相关部门正在拟定专用道的管理方案。三是在完善公交价格机制上有较大举措。目前已经开始研究制定相关公交优惠政策。同时,也会加强对公交的成本规制,对公交新辟、冷僻线路、对公交经营亏损加大补贴力度。四是加快地铁项目建设,今年地铁2号线西北段全面开工建设,5号、6号线开工建设,2号线东南段建成,4号线首通段力争年底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