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8号)
时间: 2014- 03- 28 11: 13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
《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福利企业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福利企业资格管理工作
  (一)新办。
  企业新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确认意见后,向所在地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区、县(市)民政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实地核查后,作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决定。
  (二)变更。
  福利企业变更住所后,跨辖区的,应当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手续,处理好残疾人职工劳动关系。同时,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确认意见,自办理税务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迁入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管辖权变更手续。福利企业证书换发后,其福利企业资格连续有效,并自迁入当月起可申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注销。
  福利企业依法终止营业或已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应妥善处理好与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确认意见后,向作出资格认定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享受引进设备减免关税政策的福利企业,在相关设备海关监管期结束前申请注销的,应按有关规定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凭有关证明向作出资格认定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民政部门对福利企业存续、注销期间残疾人职工保障情况进行检查后,作出是否予以注销的决定。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收回福利企业证书,并抄告主管税务机关。
  (四)月度认定。
  福利企业应每月向作出资格认定的区、县(市)民政部门报送月度资格认定表、职工工资发放清单、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工资支付凭证和地税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等材料。
  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后出具认定意见,对安排残疾人职工比例和数量低于法定要求的,记录在册。如一个年度内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比例和数量低于法定要求累计超过3次(不含)的,由民政部门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并抄告主管税务机关。
  (五)保留资格。
  福利企业暂时处于停产状态,但安排残疾人职工比例和数量不低于法定要求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确认意见后,向作出资格认定的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保留福利企业资格,并提交由福利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申报材料。
  福利企业保留资格期间,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符合省、市有关规定的,可享受财政补贴和奖励。
  (六)证书补发。
  福利企业因证书遗失、损毁申请补发证书的,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作废声明后,向作出资格认定的区、县(市)民政部门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报纸公告原件,未遗失、损毁的福利企业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二、规范福利企业内部管理
  (一)台账档案管理。福利企业应当建立资质管理综合台账和残疾人职工个人档案,并由专人负责台账和档案的日常管理。
  (二)考勤管理。福利企业应妥善安排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残疾人职工必须实际上岗且从事全日制工作。福利企业应当建立完善职工考勤制度和请假制度。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的,在事先征得残疾人职工同意后,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残疾人职工加班。
  (三)工资支付。残疾人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残疾人职工与其他职工同工种、同岗位的,应享受同等的劳动报酬。残疾人职工工资应在当月或次月月底前发放,不得以预付生活费的方式拖欠。
  三、强化福利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督查形式
  1.日常督查。各级民政、税务部门对福利企业残疾人职工劳动用工、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等情况开展日常督查。由福利企业进行自查并向区、县(市)民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报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确认意见,区、县(市)民政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福利企业开展实地普查。当年检查合格、资格有效的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发给年度认证贴花,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告。区、县(市)税务部门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辖区内福利企业进行抽查。
  2.专项督查。各级民政、国税、地税和残联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或针对福利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各部门也可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专项督查。
  3.核查反馈。各级民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民政部门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应及时核查,出具核查结论并及时反馈。
  (二)督查问题处理。
  1.督查中发现福利企业不符合《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20天。福利企业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情况报告报民政部门复检。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福利企业证书,并抄告税务主管机关。
  2.督查中发现福利企业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由税务部门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福利企业存在一证多用或虚构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3.督查中发现福利企业违反财政、人力社保、卫生、工商、海关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明确部门职责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福利企业管理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已设立福利企业管理机构的,可由其承担具体工作。
  市、区(县、市)税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相关工作。市、区(县、市)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审核管理和残疾人职工保障的相关工作。
  市、区(县、市)财政、工商、人力社保、卫生和海关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福利企业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