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错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杭政函〔2014〕54号)
时间: 2014- 03- 28 11: 10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错峰限行”
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杭政函〔2014〕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缓解我市交通拥堵,继续为我市公共交通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城市快速路网和基础建设赢得时间和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5月5日上午7∶00起,调整机动车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高峰时段区域“错峰限行”交通管理措施(以下简称“错峰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错峰限行”时段
  工作日7∶00—9∶00,16∶30—18∶30两个高峰时段。
  二、“错峰限行”范围
  (一)浙A号牌机动车。
  留祥路—石祥路—石桥路—秋涛路—复兴路—老复兴路—虎跑路—满觉陇路—五老峰隧道—吉庆山隧道—梅灵北路—九里松隧道—灵溪南路—灵溪隧道—西溪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古墩路构成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以及高架(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其中留祥路、石祥路、石桥路、秋涛路、复兴路、老复兴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和古墩路不含。
  (二)非浙A号牌机动车。
  上述“错峰限行”区域以及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的其他高架道路(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
  三“错峰限行”规则
  (一)浙A号牌机动车。
  错峰限行区域内,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以下简称尾号)对应具体限行日期的原则,在工作日高峰时段禁止相应机动车辆通行,具体为:
  星期一:尾号1和9禁止通行;
  星期二:尾号2和8禁止通行;
  星期三:尾号3和7禁止通行;
  星期四:尾号4和6禁止通行;
  星期五:尾号5和0禁止通行。
  (二)非浙A号牌机动车。
  工作日高峰时段实行机动车全号段禁行。
  (三)下列车辆不受“错峰限行”限制。
  1.大型客车、公共汽(电)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以及客运出租汽车、城市快运车辆;
  2.军(武警)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车辆分道行驶限制的车辆。
  四、其他规定
  (一)因法定节假日而致双休日变更为工作日的,按对应工作日尾号实施“错峰限行”。
  (二)春秋旅游旺季期间,西湖风景区实行双休日机动车单双号通行措施,具体由杭州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并解释。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