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个体工商户转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关问答(一)
时间: 2013- 09- 29 03: 04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杭州市个体工商户转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关问答(一)

  编者按: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我市民营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市出台了《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3〕5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广大读者了解该政策,现对我市个体工商户转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的优惠政策作一解答。
  一、我市“个转企”在工商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
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工商部门要设立专窗,负责有关“个转企”工作的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简化办理程序,对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采取直接变更登记的方式,其字号名称、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等可以通过变更予以沿用,经营地址予以保留,经营范围可以扩大。此外,对“个转企”实质审批事项不变的,可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再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最后在工商年检中予以把关。
  具体为:1、市工商局开辟了“个转企”登记专窗,落实专人构建起全程指导式绿色服务通道。登记机关将采取直接变更程序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转型升级服务,简化原有“一歇一开”二次受理模式,对于申请转型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实现一次办结。同时,允许转型后企业保留原字号名称;转型后企业不改变经营场所(住所)的,无需提交经营场所(住所)证明文件就可保留原经营地址;转型后企业在原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可自主调整、扩大经营范围。对于前置许可不涉及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实质审批事项变更的,原许可证也可沿用,即可以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而后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最后在年检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证,这将大大节约拟升级个体户重新申请名称字号、寻找经营场所、办理前置审批手续而来回奔波的时间、精力。
  2、为了保持各种法律关系、经营关系、存续关系及各种荣誉的延续性,个体工商户的开业日期可作为“个转企”企业的成立日期。
  3、“个转企”后的企业,均允许按常规办理变更登记,不作任何限制。
  4、如《市场名称登记证》已过期,只要审批部门同意延期,即可为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个转企”手续。
  5、部分行业作为个体工商户无需行政许可,但转为企业后需要行政许可,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时新增的经营项目需要行政许可,只要行政许可部门同意即可办理“个转企”手续。
  6、地处农村的部分个体工商户,所从事的特殊行业开办因种种原因未取得环保部门前置审批,可暂时免于环保审批,允许先办理“个转企”手续。
  7、对有需要的“个转企”待转户,工商部门将联系民营个体协会,由协会工作人员免费帮助其代办“个转企”过程中的相关手续。
  二、我市“个转企”在财政税收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
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自其转为企业之日起,给予不少于3年时间的税收优惠政策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予以补助,补助额度相当于留地方部分的税收。过渡期结束后,不再享受补助政策。
  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均可通过办理变更手续(无需办理权证过户手续)予以沿用;为鼓励做大做强,属自然人(包括非个体工商户业主)名下的不动产,在“个转企”后投资入股的,免收过户费。
  具体为:
1、税收优惠政策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其所得还可减按50%计入应税所得额。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能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上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②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④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此外,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①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②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③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④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⑥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⑦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⑧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3)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4)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至第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5)根据国税函[2012]608号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目前对全市所有纳税人(包括“个转企”纳税人)免收税务登记变更费用和发票领用工本费(除冠名发票外)。
  (6)对于“个转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虽然组织类型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但仍然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并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2015年底前),以体现“个转企”的税收轻负担过渡原则。
  (7)对于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凭证,可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证明其净值,报经税务机关确认,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以实现“个转企”经营户的固定资产“无缝衔接”。
  (8)对于“个转企”过程中涉及的房产、土地过户所产生的契税,地税部门将继续按照现行全额减免的政策操作。
  (9)对个体工商户在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过程中发生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权属转移的,暂不征收营业税。
  (10)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财政补助政策。
  根据杭州市《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三)项政策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2号)精神,关于对“个转企”企业实缴税收财政补助政策的享受方法如下:对“个转企”企业当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包括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比上年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在“个转企”后3年内给予财政补助。
  三、我市“个转企”在不动产过户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
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均可通过办理变更手续(无需办理权证过户手续)予以沿用;为鼓励做大做强,属自然人(包括非个体工商户业主)名下的不动产,在“个转企”后投资入股的,免收过户费。
  具体为:
  1、免征契税。对于“个转企”过程中涉及的上述房产、土地过户所产生的契税,地税部门将继续按照现行全额减免的政策操作。
  2、暂不征收营业税。对个体工商户在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过程中发生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权属转移的,暂不征收营业税。
  3、免收登记、过户费用。对于个体工商户转企业时以及转企业后,符合杭州市《实施意见》所规定的条件办理房产、土地过户登记的,住保房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对由此产生房产、土地的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及土地过户费均给予全额免除。
  此外,国土部门从进一步贯彻“个转企”政策精神出发,对“个转企”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或从事经营性活动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改变使用权性质的,在3年过渡期内暂不征收土地收益。
  四、我市“个转企”在社保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
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按企业性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给能够予不少于3年时间的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社会保险费增加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具体由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实施。
  五、我市“个转企”在金融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
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金融机构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个转企”企业贷款审核程序,增加金融信贷品种,在贷款利率上适当给予优惠,缓解“个转企”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市经信委等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纳入小微企业扶持范畴。
  “个转企”的具体信贷品种及优惠举措,由各金融机构具体负责落实。同时,金融办将已转型和待转型的经营户信息提供给浙江银监局,由银监局通过系统考核方式督促银行机构加强对“个转企”企业的支持。
  六、我市“个转企”还有哪些其他优惠政策?
  答:(
1)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其环保、卫生、质监、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在符合法律法规,且需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不变的前提下,由相关审批部门为“个转企”企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
  (2)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除营业执照、许可证、财产权证外的其他各类证件,均可通过办理变更手续予以沿用。
  (3) “个转企”过程中需要办理的证照、资产登记等变更手续,免收变更登记费、证照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未完待续)

(杭州市“个转企”领导小组办公室、“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