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农〔2013〕152号)
时间: 2013- 09- 29 02: 53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
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科农〔2013〕152号

各区、县(市)、经开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市科委修订了《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3年8月27日

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增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城市和“美丽杭州”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97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市委[2013]3号),规范我市农业科技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是指在杭州市内从事现代农业产业,重视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对提升现代农业产业水平和规模,促进当地农民增收和新农村建设有较强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企业。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认定条件
  在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科研开发和种植、养殖以及加工农业科技产品的企业,并具备下列条件:
  1. 企业注册经营一年以上,有相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科研、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
  2. 企业的主导产品有较高科技含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其中农业科技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3. 企业重视新产品的开发和新技术、新成果、新设施的引进与运用,用于农业科技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主持承担县(市、区)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
  4. 企业重视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注重产学研合作,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5. 企业环保行政审批手续完备,在产品研发、生产经营过程中环保达标。
  第四条 认定程序
  1. 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常年受理、每年集中认定一次。申请认定的单位须填写《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企业主导产业发展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经营业务及上年度经营情况、上年度企业科技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企业近两年执行的研发项目情况、上年度研发经费使用情况、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设想),并附相关附件。由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统一报送市科委;市属单位直接报送市科委。
  附件材料包括上年度及申报前一季度企业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企业技术、财务、管理制度等;企业大专以上人员名单及学历证书;企业知识产权产出、承担科技项目证明;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证明等。
  2. 市科委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后,授予“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称号。
  第五条 优惠政策
  1. 经认定的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市科委将颁发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证书和牌匾;
  2. 对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申报市科委有关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3. 鼓励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建设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并优先推荐申报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
  第六条 考核管理
  1. 市科委负责全市农业科技企业的组织认定与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市农业科技企业的组织申报、推荐与日常管理工作。原认定的“杭州市现代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经考核合格的更名为“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
  2. 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考核一次,经考核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保留称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称号,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3. 企业在认定申报和考核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称号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并取消认定资格或撤消称号。
  4. 经认定的杭州市农业科技企业变更范围、合并、分立、迁移的,需重新认定。
  第七条 附则
  1.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文件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前发《杭州市现代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试行)》(杭科农[2002]100号)同时废止。
  2.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