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59号)
时间: 2013- 04- 27 12: 32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3〕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8日

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我市民营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为宗旨,以提高企业质量和效益为立足点,以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为目标,健全完善“个转企”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大力推进全市经济大发展大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主体自愿。在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的意愿,不下“硬任务”。
  (二)注重引导。积极开展“个转企”的比较优势、扶持政策等的宣传,调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积极性。
  (三)统筹兼顾。在整体推进“个转企”工作的同时,更加重视经营规模、发展潜力、社会贡献比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的转企工作,以提高“个转企”工作质量。
  (四)依法规范。要依法处置“个转企”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种问题、依法办理“个转企”手续,切实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优化服务。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积极开展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优化审批服务等工作。
  三、工作目标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个转企办〔2013〕1号)明确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力争在2013年至2015年3年内,实现10000家“个转企”,15000家无照经营户规范为有照经营户。
  四、政策扶持
  (一)工商部门要设立专窗,负责有关“个转企”工作的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简化办理程序,对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采用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方式,其字号名称、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等可以通过变更予以沿用,经营地址予以保留,经营范围可以扩大。此外,对“个转企”实质审批事项不变的,可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再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最后在工商年检中予以把关。
  (二)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其环保、卫生、质监、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内的,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事项不变的前提下,由相关审批部门为其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
  (三)“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自其转为企业之日起,给予不少于3年时间的税收优惠政策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予以补助,补助额度相当于留地方部分的税收。过渡期结束后,不再享受补助政策。
  (四)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按企业性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给予不少于3年时间的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社会保险费增加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同时,加强对“个转企”企业在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参保、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过渡期结束后,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金融机构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个转企”企业贷款审核程序,增加金融信贷品种,在贷款利率上适当给予优惠,缓解“个转企”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市经信委等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纳入小微企业扶持范畴。
  (六)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均可通过办理变更手续(无需办理权证过户手续)予以沿用;为鼓励做大做强,属自然人(包括非个体工商户业主)名下的不动产,在“个转企”后投资入股的,免收过户费。
  (七)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除营业执照、许可证、财产权证外的其他各类证件,均可通过办理变更手续予以沿用。
  (八)“个转企”过程中需要办理的证照、资产登记等变更手续,免收变更登记费、证照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由企业转为个体工商户,再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不予享受上述政策。
  五、职责分工
  (一)工商部门要研究制定“个转企”工作实施细则和“个转企”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个转企”工作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及服务举措。同时,将“个转企”登记信息定期抄告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
  (二)国税、地税和人力社保部门要研究制定税费优惠方面的具体措施,明确政策界限和操作办法,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确保在不少于3年的过渡期内实现“个转企”工作轻负担过渡。
  (三)住保房管、国土资源部门要研究制定不动产产权证过户的具体办法,对原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变更过户以及自然人(包括非个体工商户业主)名下的不动产“个转企”后投资入股的,减免过户费,确保“个转企”工作无负担或少负担过渡。
  (四)环保、卫生、质监、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审批部门要研究制定前置审批许可变更的具体举措,明确在实质审批事项不变的前提下,直接更换新证或旧证延期的操作办法。市法制办要积极参与。同时,对涉及上级审批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对口分工的原则,积极反映汇报,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五)金融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大对“个转企”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的具体措施,在信贷品种、贷款利率、贷款对象、扶持范畴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经信、贸易部门要加大对“个转企”企业在融资服务、技术创新、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六)统计部门要根据工商部门抄告的“个转企”企业登记名单,做好企业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及时纳入基本企业名录库。要加强对“个转企”企业的统计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督促企业加强信息记录、统计台账制作等基础工作建设,确保统计企业信息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
  (七)其他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研究制定有关扶持措施,共同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开展。
  (八)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深化扶持政策,细化服务举措,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个转企”工作深入有序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对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战略意义,主动作为,全力推进。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工商局、经信委、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统计局、人力社保局、住保房管局、国土资源局、金融办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杭州市“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部门协商联动机制、业务信息定期抄告机制等具体工作机制,强力推进“个转企”工作。各区、县(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确立目标任务,落实职责分工。
  (二)齐抓共管,强化服务。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工商、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要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对有“个转企”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开展相应的帮扶、引导、培育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抓好政策落实,优化服务举措,通过开通绿色通道、组织培训指导、设立咨询专线等措施,为“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减轻其负担。同时,对无照经营户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疏堵结合,以疏为主,促使其向有照经营转变,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个转企”工作的相关政策,重点宣传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规下企业与规上企业的对比优势以及政府扶持企业的相关政策,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个转企”的意愿和主动性,营造“个转企”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工商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