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杭政函〔2013〕53号)
时间: 2013- 04- 27 12: 06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一次
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杭政函〔2013〕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3〕1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目的意义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我国首次针对可移动文物开展的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也是一项确保国家文化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国家工程。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市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可移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1.普查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2.普查内容:普查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各地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
  (二)时间安排。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确定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时间为2013年4月至2016年12月。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工作准备):2013年4月至2013年8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成立普查机构,组建、培训普查队伍,调查确定普查单位。
  第二阶段(普查实施):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主要任务是有序开展文物普查认定和信息数据采集、登录、报送、审核。
  第三阶段(汇总验收):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主要任务是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验收和公布普查成果。
  (三)前期准备。
  各地文物行政部门要及时制定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宣传方案和培训方案。要切实加强国有单位文物收藏管理情况调查研究工作,全面掌握全市国有单位分布及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的主要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可移动文物普查程序和操作规程,并建立全市可移动文物认定专家库。
  (四)普查资料填报和管理。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防止在普查登记过程中造成文物损坏。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三、组织保障
  (一)健全组织。成立杭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园文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各区、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协调和落实职责范围内的普查工作。
  (二)保障经费。各级政府应将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本辖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宣传动员作为普查的一项重要工作贯穿始终,切实把握普查各阶段的宣传重点,充分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有关要求及文物事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普及推广文物知识,不断增强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为本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全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

  附件:杭州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