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质量管理和后续管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3〕47号)
时间: 2013- 04- 27 12: 01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
质量管理和后续管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3〕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垦造耕地质量,巩固土地开发整理成果,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垦造耕地质量管理和后续管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垦造耕地质量管理和后续管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杭州耕地资源匮乏,垦造耕地存在立地条件较差、土壤养分贫瘠、耕作层剥离利用难度大等问题,根据目前的地块地力检测结果显示,五级(含)以下的垦造耕地占60%以上,垦造耕地质量管理和后续管护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要求,从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加强扶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增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真正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为杭州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加强管理,全面提高垦造耕地质量
  (一)提高垦造耕地项目的科学性。各地政府在垦造耕地项目的选址和规划设计阶段,要加强可行性分析,主动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林地保护规划等,并综合考虑项目所在地的水源、坡度、耕作层来源、建设利用、对外交通、农业生产需求、利用障碍和生态保护等因素,提高项目规划设计的科学性,杜绝垦造开发坡度25度以上、不具备基本农业生产条件的山林地。垦造耕地项目的立项审核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发改、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参与。
  (二)加强垦造耕地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项目确定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垦造耕地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75号)、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耕地质量要求等进行建设,做好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切实提高工程质量和土壤地力。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杜绝层层转包和截留、挪用资金等现象发生。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表土层土壤质量的监管,及时做好土壤地力检测和分等定级等工作,并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保障耕地的覆土质量。水利部门对坡度较大和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的项目要统一检查,指导实施主体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三)严格垦造耕地项目竣工验收标准。项目竣工后,各区、县(市)农业部门要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抄送的材料和乡镇(街道)政府的申请,按照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1〕144号)要求,及时对待验收的垦造耕地进行质量评定与地力分等定级,并出具耕地质量评定意见,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区、县(市)财政部门要按200元/亩的标准,及时从造地改田资金中足额拨付地力检测和分等定级费用,用于勘察、采样、检测等相关支出。项目验收时,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浙土资办〔2008〕175号文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耕地质量评定意见等,对垦造耕地项目进行评审。
  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不按规划设计实施的垦造耕地项目,责令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
  三、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垦造耕地后续管护工作
  垦造耕地后续管护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经验收确认并在农业部门备案的垦造耕地,通过落实承包耕种、培肥地力、修缮基础设施等措施,实施后续管理和维护,从而提升耕地质量,达到作物耕种要求。
  (一)垦造耕地后续管护目标。
  1.承包经营权发包率达90%以上。
  2.种植面积达到垦造面积的90%以上。
  3.后续管护期满,土壤地力等级系数平均提高15%以上,耕地质量评定与地力分等定级指标提高1个等级以上。基础设施维护完好,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
  (二)落实垦造耕地后续管护工作职责。
  1.在市、县两级造地改田领导小组下设垦造耕地后续管护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农业、国土资源、林水、发改、财政、统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门,负责垦造耕地后续管护的日常工作。
  2.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垦造耕地项目后续管护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审验收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政府及时将竣工验收资料交农业部门备案,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垦造耕地后续管护的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垦造耕地后续管护资金的安排、审核、拨付和监管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垦造耕地后续管护主体实施渠系配套及改造提升等工程建设,并将农田小水利建设、小流域治理等项目优先安排在垦造耕地后续管护区域。
  3.乡镇(街道)政府是垦造耕地后续管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持市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清单、竣工图纸、承包合同、耕地质量评定意见等报区(县、市)农业部门备案;要及时将垦造耕地管护任务分解落实到村到户,配备专职责任农技员指导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长期耕种,并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后期管护制度,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地力检测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辖区内验收合格的垦造耕地项目进行定界确权,指导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及时优先将土地发包给种植大户或专业合作组织等,推进规模化经营;暂未确权发包的垦造耕地,应派专人进行管护。垦造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人要按照农业生产的技术要求,因地制宜开展耕种、合理轮作、用养结合、提升肥力,及时对基础设施进行维护修缮,加大设施投入力度,努力发展设施农业和节水农业。
  (三)分期分类实施垦造耕地后续管护项目。
  对2009年—2012年建成的垦造耕地,根据耕地质量评定与地力分等定级和基础设施状况,将后续管护项目分为一般管护项目、提升改造项目和市级示范项目3类,并实行分类管护。对2013年及以后建成的垦造耕地,按本意见落实后续管护资金和管护责任,切实做好耕地质量提升工作。
  (四)保障垦造耕地后续管护资金。
  从2013年起,各区、县(市)财政应在造地改田资金中落实垦造耕地后续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垦造耕地的质量提升、日常管理和地力检测。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农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后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113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