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3号)
时间: 2012- 06- 27 05: 46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委〔2012〕13号
(2012年5月2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和我省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民营经济发展、实体经济发展等决策部署,加快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杭州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实体经济的意义和重点
  1.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意义。实体经济直接创造物质财富,是社会财富的根本源泉,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是增强综合实力的重要支撑,也是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保障。发达稳健的实体经济,对提供就业岗位、改善人民生活、实现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必须牢牢把握住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深入实施实业兴市、创新强市战略,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壮大实体经济,进一步巩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势头,为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作出新贡献。
  2.实体经济的发展重点。我市发展实体经济,必须坚持以“建设高技术产业基地和国际重要的旅游休闲中心、全国文化创意中心、电子商务中心、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为重点,以做优农业、做强工业、做实服务业为方向,提升发展优势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动产业高端高新高效、集聚集群集约发展,加快建立杭州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着力支持企业扩大有效投入
  3.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放宽民间投资领域限制,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金融、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及政策性住房等领域。在依法对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经营主体参与,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组参股已运营项目。鼓励民间资本以代建方式参与拆迁安置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以多种方式参与新农村建设。
  4.引导各类资本投资重点产业。设立40亿元的杭州市产业发展投资资金,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投向我市文化创意、旅游休闲、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等“十大产业”。鼓励支持工商资本投资现代农业。鼓励民营企业“以民引外”,鼓励引进优质外资项目,提升实体经济发展层次。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5.鼓励支持企业投资工业。对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符合有关条件的产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2% —14%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6.鼓励支持企业投资现代服务业。在我市现代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对企业投资的项目按投资额给予15%—2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或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重大项目按当年实际贷款贴息的8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文创企业为开发文创产品提供的有关劳务,以及在境内转让文创产品版权交易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在2013年12月31日前,对注册在我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鼓励企业融资租赁先进设备。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提高对设备融资租赁的资助扶持力度,对已安装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的融资租赁设备,以租赁各期付款额的现值之和确定其购买设备的价值,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资助。
  8.支持企业推广示范项目。鼓励企业投资物联网、半导体照明等重点产业领域的推广应用示范项目,对我市半导体照明生产企业参与半导体照明示范工程项目招投标并中标的,由市重点产业发展资金按产品实际销售额的20%予以资助。建立“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给予“首购首用”单位适当风险资助。对此类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按所上缴一般预算收入的相应额度扶持该企业专项用于研发投入。
  三、着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9.鼓励支持大企业培育。继续实施大企业培育计划,对工业、旅游业、商贸业、物流业、信息服务业、中介服务业、建筑业、文化创意产业和农业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其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一定规模的,分别给予相应的上规模奖励。同时,对上述行业的企业首次达到大企业大集团培育目标所列各项指标的,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鼓励支持中小企业成长。继续实施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市财政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的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培育和发展成长性好、竞争力强、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促进中小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
  11.鼓励支持企业上市。继续推进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对实现境内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实现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12.鼓励支持企业资产重组。全面落实国家、省对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并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加大商业银行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力度。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享受的优惠政策,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兼并重组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对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做好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股权转让的风险评估和工商登记服务,降低重组成本。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支持企业为上市进行的资产重组活动。
  13.鼓励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我市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其办公用房给予资金补助。对来杭设立总部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按有关政策给予入驻奖励、房租补贴等优惠政策。对新引进的符合金融总部入驻条件的总部企业、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经批准,给予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优惠。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商贸连锁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审核,可酌情给予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四、着力支持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14.支持企业参与重大科技创新。对十大产业领域的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可按项目研发经费的25%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在太阳能光伏、半导体照明、新能源汽车领域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广阔市场前景的项目,按项目研发经费的3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企业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市财政按国家、省下拨经费总额的30%给予资助配套(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对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对获得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国内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16.支持企业建立创新组织。对十大产业等重点产业领域企业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60万元的资助。鼓励企业通过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现上下游企业间的协作配套,重点解决产业链中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市财政予以资金支持。对企业新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建站资助。
  17.鼓励企业参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参与太阳能光伏、半导体照明、新能源汽车、物联网、生物医药等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对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建设和运行费用补助。其中,对新建的太阳能光伏、半导体照明、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视其对产业发展贡献程度,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建设与运行费用补助。
  18.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强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和基地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获得新的发展机会。建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以淘汰落后产能的规模、淘汰设备价值和职工安置人数等为依据,按照各区县(市)实际支付企业补偿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19.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对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能较快形成较大市场规模、显著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给予资助。加强杭州产权交易所等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健全企业(个人)信用服务、股权登记托管服务和知识产权登记评估服务等体系。支持建立工业设计等专业服务中心,鼓励企业参与行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对新设专利事务、知识产权交易评估等机构,按标准给予支持,对高技术服务业给予现代服务业相关政策扶持。
  五、着力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20.拓展杭州产品销售渠道。继续推进“电子商务进企业”工程,鼓励并引导企业创新网络营销模式,建立网络直销渠道,开设或进入网上展会。鼓励在杭大型商场接纳杭产品进场销售。支持企业开展总集成总承包,鼓励优势企业组建总集成总承包战略联盟,共同开拓市场。定期编制《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采购杭产品推荐目录》,对我市企业列入国家、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在采购招标中落实“同等优先”政策。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鼓励和引导项目单位优先使用杭产品。支持和鼓励协会组织、展览机构或企业在杭举办重点产业展览博览会,鼓励在杭大型商场接纳杭产品进场销售。
  21.支持企业进一步扩大产品进出口。组织企业参加广交会、华交会、日本大阪展、德国科隆展等省级以上组织的境内外展览会和市场拓展活动,组织企业抱团在境内外举行自办展览会,对企业参展展位费和整体广告宣传、公共布展等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建立出口信保补贴专项资金,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其所缴保费等予以补贴。推进创建国家、省、市外贸出口基地和出口名牌认定工作,培育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外贸转型升级。支持企业防范国际贸易风险。支持企业扩大进口,优化通关服务,推进进出口业务快速发展。
  22.支持企业加快走出去。加快省外营销网络建设,推动有品牌优势和市场基础的企业到省外设立地区性营销中心、品牌专卖店或贸易代表处,通过并购、参股获取产品销售渠道。支持企业到境外围绕重要资源、先进技术等进行并购投资,开拓新兴市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在香港红筹股上市,并争取国家支持我市有条件的企业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多方筹集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六、着力优化企业工商服务
  23.支持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资。鼓励和支持企业以商标、著作权、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促进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非货币出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引导以股权、债权等方式出资,支持企业盘活存量资本。
  24.支持企业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扩大企业融资,开通企业资信信息免费查询服务通道,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大中小企业贷款发放力度,支持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25.支持企业加强品牌标准质量建设。实行驰(著)名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级商标品牌基地、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名牌产品奖励政策和农产品商标注册、国际商标注册补助政策。围绕我市优势传统产业、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特色块状产业,培育一批浙江名牌、杭州名牌产品和浙江区域名牌。推动企业完善标准化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专利及时转化为标准科技成果,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组织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通过制订和实施联盟标准等形式,提升块状产业整体质量水平。
  26.放宽企业集团公司组建条件。鼓励生物、物联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现代服务业、海洋产业等战略性新兴行业的企业组建集团,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控股子公司数量放宽到3个,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企业可以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存续分立、解散分立等多种形式进行合并分立。企业可自主选择合并分立的公司类型,自主约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出资份额。企业可以同时办理新设、变更和注销登记以及多个登记事项变更和分公司隶属关系变更登记。
  七、着力优化企业融资环境
  27.引导银行机构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进一步完善对在杭银行机构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的评价激励办法,引导鼓励在杭银行机构加强对我市小微企业、涉农企业、重点项目等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推动在杭银行机构积极向其总行争取信贷总量规模、优化信贷结构、开发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创新产品,降低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力争我市实际使用信贷资金规模高于上年,确保资金有效投向于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
  28.发挥股权投资业对实体经济的资本支持。出台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落实包括高管个税返还在内的各项扶持政策,推动创投引导基金和产业投资母基金发展,完善母子基金运作体系,推动股权投资集聚区建设,吸引更多的知名股权投资机构落户杭州,鼓励在杭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机构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十大产业做大做强、战略性新兴行业提升发展、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加速成长提供直接股权融资支持。
  29.加强金融服务创新。开展以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为主题的全市金融创新奖评选活动,激励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重点加强针对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及应用。支持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申办发展村镇银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设立区域性、专业性法人保险公司。发展包括产权交易的各类交易市场,增加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和规模,扩大推动村镇银行和农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社试点。深化科技小贷公司试点,设立科技担保公司、科技再担保公司,支持中小科技企业上市。继续通过担保风险补偿、再担保分担机制,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引导信贷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对列入“雏鹰计划”的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按照不超过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金额为2000万元。
  30.扩大企业直接融资。加大对后备企业上市培育和扶持力度,支持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力争年均新增上市公司10家。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促进资源整合与产业转型升级,发挥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作用,带动实体经济发展。拓展多元化债券融资渠道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公司债,支持实体经济的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推荐符合条件的实体企业参与我市“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合作项目”计划,充分利用银行间市场进行直接债务融资。
  八、着力优化企业发展要素保障
  31.加强对重点支持领域土地保障。加强对十大产业重点项目、浙商回归、总部经济用地等重点支持领域的土地保障。完善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建设一批市级工业集聚区,拓展工业发展空间。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工业园区,可提高建筑容积率和配套用房的比例。制定完善总部经济集聚区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对落户企业落实用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到中心镇发展,市本级继续给予中心镇用地指标的支持;帮助省小城市试点镇用好省下达给当地的用地指标和政策。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坚持以“亩产论英雄”,对单位面积投入强度大、产出高的产业项目优先安排供地。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改,降低“零增地”技改项目资助门槛。
  32.加强水电气等能源资源保障。优化电力保障,严格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改进企业用电调节方法,将电力资源优先向用电效率高的企业倾斜,对税收、工业增加值、产品销售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靠前的企业,给予错峰用电政策优惠。
  33.加强人才和人力资源保障。落实我市全球引才“521”计划,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杭发展给予创业支持、财政扶持、居留落户、安家补助、子女就学等政策待遇,对特别优秀的创业团队和创业项目实行“一事一策”的重点扶持。实施“钱江特聘”专家计划,支持企业柔性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专家为转型升级服务。实施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计划、高技能人才培训倍增工程,提升民营企业人才和管理素质。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对入选的十大产业重点技术创新团队,在三年内给予60万元资助。推动大学生在杭创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经申请和专家评审最高可给予20万元创业资助。完善大学生创业企业融资风险池,优化融资服务。完善就业培训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培训补贴。加大就业见习力度,给予生活费补贴。完善国际化的生活配套设施,营造国际化的政务、人居及商务环境。
  34.加强住房保障。继续实施人才保障性住房政策,延长《杭州市人才保障性住房申购三年行动计划》至2015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和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关于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和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只租不售”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
  九、全面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
  3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商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80万元(不含8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为3%。延长减半征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2015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微利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其中按月缴纳的调整为2万元,按每次(日)缴纳的调整为500元。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确有特殊困难的小微企业,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准许其一次性缓缴3个月的税款及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6.实行社会保险政策支持。在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暂时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实施“五缓、三补贴”办法,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缓缴执行期至2012年底;给予1-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稳定职工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困难中小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稳定职工岗位补贴标准与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同,补贴对象为经核定的稳定就业人数,但最多不超过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60%,补贴期至2012年底。同一企业只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稳定职工岗位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困难企业在岗职工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300元(其中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600元)。对困难中小企业,允许缓缴3-6个月的工会经费,缓缴执行期至2012年底。
  37.加强涉企收费清理和监管。继续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相关收费减免措施,缓解企业生产成本压力。加强涉企收费监管,完善涉企收费监测制度和监测情况反馈、通报制度。加强涉企收费政策督查,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保证既有政策落实到位。
  十、着力优化企业公共服务环境
  38.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制定实施我市《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营造务实高效政务环境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政务服务全面提速和政务环境全面优化。巩固扩大市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推进部门内部审批职能整合,落实“一审一核、现场审批”制度,强化限期审批、联合审批、网上审批、预约审批等长效机制。建立重点项目常态协调机制,探索建立投资项目形式审查制度,实体经济项目审批在当前承诺办结时限的基础上提速20%(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公示时间除外)。推动市级审批权限有序授权下放,增强各区县(市)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能力。规范技术中介服务行为,建立技术中介机构诚信评价体系,引导中介机构认真执行行业标准和职业规范。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平台建设,拓展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评价范围。
  39.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建设一批面向中小企业的集科技创新、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设备共享等功能于一体的服务平台和创业基地。对经认定的公益性、社会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服务中小企业数量多、服务质量好的社会化平台给予支持。鼓励企业管理创新,支持管理咨询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
  40.加强政策咨询宣传服务。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专项活动,深化“进村入企、服务基层”活动,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落实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帮助解决企业实际问题。建立面向企业的政策咨询网络平台,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企业提高依法经营和防范风险能力,保障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由市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本意见涉及的有关扶持企业政策实施细则和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负责具体解释。本意见从2012年5月起施行,凡市委、市政府之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