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商贸主管部门、财政局、杭州市家政行业协会、有关家政企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9〕8号)文件,从2010年起,每年由市财政安排200万元资金,用于实施家政服务品牌战略、推进家政网点建设、开展家政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奖励,推进家政服务业进一步发展。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订《杭州市家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贸易局(杭州市贸易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杭州市家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家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市家政服务业规范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9〕8号),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自2010年起,每年由市财政安排200万元作为家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资金使用范围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 三、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实施家政服务业品牌战略,推进家政行业建设、开展家政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奖励。具体项目包括: (一)家政行业法制建设、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二)对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家政服务企业的扶持; (三)对家政企业发展电子商务、连锁门店等便民业务的奖励; (四)对家政服务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及家政服务企业员工培训的扶持奖励; (五)对市家政服务业协会开展的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工作的支持; (六)经市发展家政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家政办)批准的其他相关支出。 四、资助奖励标准 (一)支持家政企业品牌建设 为提高杭州家政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竞争力,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品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7号)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所需奖励资金的渠道不变。 (二)支持保姆业务公司化经营 为解决我市保姆服务业人员紧缺困境,引导保姆市场规范发展,对开展员工制保姆经营业务的家政企业予以扶持,员工数达到30人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以后员工数每增加10人奖3万元。需具备的条件: 1、依法经营,具有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 2、所有员工经培训考试合格,具备清洁、烹饪、常用电器操作等家庭服务基本技能; 3、员工身体健康,无传染和精神疾病,持健康证; 4、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消费者与企业签订用工协议; 5、经市家政办和专家组择优评定为试点单位,并经考评合格。 (三)支持家政企业规模化经营 鼓励家政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5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家政企业,当年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达到上一档奖励标准的家政企业可补差奖励。 (四)支持家政企业连锁化经营 家政企业通过自营、合资、品牌连锁、代理等模式扩大企业覆盖面,实现家政服务向社区、农村及拓展延伸的,根据《关于鼓励发展便民、便利连锁经营的奖励办法》,对符合范围和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新设的门店,按每个门店1-1.5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非独立核算的门店,按每个门店0.2-0.5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申报企业需具备: 1.实行统一核算、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统一标识、统一规范管理和经营的新设门店; 2.在市区已有直营门店3家以上; 3.门店营业场地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营业环境明亮、整洁、卫生; 4.服务规程与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欠税等行为,无违法经营记录。 (五)支持家政企业开展岗位培训 鼓励家政企业参加具有市级(含)以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务部门定点的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对当年取得中级、高级家政服务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所在企业200元/人、300元/人的培训和取证奖励。(已获得商务部奖励的除外) 家政企业员工数达到100名以上的,按照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持有率进行奖励。从业人员通过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技术职称人员数量占所在家政企业从业人员的比例达80%以上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达60%-80%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达40%-60%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以上从业人员必须与家政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为提高家政企业经营者的素质,提升家政企业管理水平,市职能(家政)管理部门每年会同家政协会组织家政企业经营人员7-10天的培训。 (六)加强家政行业宣传 1、积极推动家政服务业发展现代业态,开展连锁、电子商务及信息化建设; 2、加大对品牌企业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3、开展对杭州市明星家政企业、个人的奖励;每年评选“杭州市明星家政企业”、“杭州市明星家政员”。 五、资金的审批及使用拨付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向所在区商贸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商贸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后,联合向市贸易局(市家政办)、市财政局提出申报。 (二)市贸易局(市家政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奖励项目和额度。 (三)经审核确定的奖励项目,市贸易局(市家政办)、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按1:1配套。 六、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家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部门(单位)每年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市贸易局(市家政办)、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 本办法由市贸易局(市家政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由杭州市贸易局、杭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杭州市家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贸副〔2010〕3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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