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151号)
时间: 2011- 06- 29 03: 52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1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消防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消防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为切实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改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化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推动建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更加健全,亡人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要求,各级政府负责属地消防安全综合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管。
  (二)坚持统分结合、共同监管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灭火职责,其他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坚持源头把关、全程监管的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各审批主管部门要严格消防工作涉及事项的审批,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增量,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管,杜绝出现“不批不管”、“一批了事”、“批后失管”等现象。
  三、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市)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工作领导职责。
  各区、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作为本地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线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消防工作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市社区建设内容,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完善社会消防保障体系,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提升村(居)消防工作水平。
  3.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4.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和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5.组织开展重点防火时期、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
  6.定期对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二)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各职能部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责任制,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日常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落实、同步考评,其行政负责人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发改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协助做好重大项目的前期消防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并将相关消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核准内容。
  2.经委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演练、培训、宣传,排查消防安全隐患,规范消防安全行为。
  3.贸易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演练、培训、宣传,排查消防安全隐患,规范消防安全行为。
  4.农村工作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指导并督促农村消防工作的落实。
  5.教育部门负责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课程,督促学校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排查所属学校、幼儿园等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消防审查通过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培训单位不得批准开办。
  6.科技部门负责会同公安等部门组织开展消防科技研究开发,组织实施有关科技项目。
  7.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排查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对宗教教职团体和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8.公安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开展宣传教育。
  9.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有关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依纪对有关失职、渎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0.民政部门负责排查直属社会福利企业、福利机构等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对灭火抢险救援中牺牲或致残人员做好褒扬抚恤工作。
  11.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法制宣传总体计划,指导监狱、劳教所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2.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现行财政体制和消防部队管理体制,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13.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培训内容,指导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相关消防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管理。
  14.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排查违法占地涉及的消防安全问题。
  15.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消防专项规划,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城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定点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审定内容,并排查违法建筑涉及的消防安全问题。
  1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做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施工许可行为,排查房屋整治现场和风景名胜区的消防安全隐患。
  17.市政公用部门负责排查城镇燃气消防安全隐患和户外广告设置涉及的消防安全问题。
  18.交通部门负责排查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民用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消防安全隐患;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及运输单位的资质审查、押运等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协助做好重大火灾抢险救援工作。
  19.文广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排查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和文艺演出等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文化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开展消防工作各重点时期和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
  20.园林文物部门负责排查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
  21.卫生部门负责排查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消防安全隐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重大灭火抢险救援的医疗救护工作。
  22.房管部门负责规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排查直管公房的消防安全隐患,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23.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排查市管城市河道范围内违章占用河道涉及的消防安全问题。
  24.体育部门负责排查体育场馆的消防安全隐患,加强大型体育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
  25.旅游部门负责监督落实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排查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隐患。
  26.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重要内容,协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27.人防部门负责排查公共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隐患。
  28.港航部门负责排查水上交通工程、港口码头与港埠企业的消防安全隐患。
  29.工商部门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排查各类市场的消防安全隐患,对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监督管理;规范有消防前置审批条件单位营业执照的核发行为;依法吊销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责令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
  30.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做好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协助做好产品质量的鉴定工作,组织实施消防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31.电力部门负责保障重要建筑、场馆、设施、项目以及重大灭火抢险救援工作的消防用电,监督管理城乡供电设施的用电安全;开展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2.总工会负责指导开展职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维护职工的消防安全权益,参与有关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3.通信行业企业负责消防通信设施的规划、布点、建设,保障火警电话和其他消防通信线路畅通有效,优先传递火情信息。
  34.保险行业企业负责依法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各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和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通过保险经济杠杆,督促各投保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其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分线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排查并整治本地区居住出租房、“三合一”企业等火灾易发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存在较严重火灾隐患且一时难以整改的场所,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2.依法组织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建立社会消防组织,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4.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所辖村(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5.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2.协助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排摸、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工作。
(五)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管和灭火救援职责。
  1.认真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对检查发现或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函告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业主的法律责任。
  2.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易发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且不具备安全营业条件的责任单位,及时函告相关审批或主管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3.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4.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推广应用消防新技术、新产品。
  5.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6.严格执勤备战制度,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开展实地演练,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7.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法律责任;定期分析火灾形势,掌握本行政区域火灾事故的规律和特点,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8.对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本级政府协调解决。
  四、工作措施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二)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三)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等考核内容,每年组织考核,实施奖惩。
  五、责任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区、县(市)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由其上一级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火灾的,由火灾所在区、县(市)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例会上作检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按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对政府主要领导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关部门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依法实施监察,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中履职不到位的督办单位,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