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问答
一、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3号);
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杭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9〕10号)。
二、大学生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大学生参加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社会医疗保险。大学生所缴纳的医保费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经办机构不得从中提取任何费用。
二是财政补贴力度大。大学生医保政策体现了政府责任,大学生医保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学生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贴90元。在杭高校就读的大学生,不论是否为本市户籍,均可参加大学生城居医保,均可享受同样的政府补助。
三是参保没有“门槛”。大学生参保不需要事先体检,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学生均可参加,保障的重点是大病、重病患者,因病休学但仍保留学籍的大学生也可继续参加城居医保。
四是保障不设封顶线。大学生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可以较好地缓解那些长期患病和患重大疾病大学生的经济负担。
五是就医结算便捷。每年入学的新生,在规定时间内参保后,从当年9月1日起开始享受待遇,没有免赔期的限制,即参保即享受。同时,参保的大学生不限定在校办医院或少数合同医院就诊,可以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住院治疗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且无需个人预先全额垫付医疗费。
三、哪些大学生符合大学生医保参保条件?
答:符合大学生医保参保条件的大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
在杭就读的外籍留学生、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任一险种和省、市、区子女统筹公费医疗的本市区户籍学生不纳入大学生医保保障范围。
四、如何办理参(续)保手续?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在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15日,在学校统一办理参(续)保登记和保费代缴手续。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大学生转学或退学的,所在高校应及时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大学生城居医保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大学生医保费按年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贴90元。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
持有《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家庭救助证》(含低保证)的学生,其个人应缴纳的医保费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
六、大学生医保的待遇结算期是怎样的?
答: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大学生医保的待遇结算年度。
大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可在缴费所属结算年度内享受医保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属学校原因的,自补办参(续)保缴费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属个人原因的,自补办参(续)保缴费手续满6个月后享受该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新符合参保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大学生被学校注销学籍的,自学校为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之日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其个人已缴纳的医保费不予退回。
大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按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在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统一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并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七、参保大学生毕业后,其医保待遇如何衔接?
答:大学生在杭就读期间应当连续参保缴费至毕业。在校期间连续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年限,与其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
大学生毕业后在杭州市区就业的,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未就业但属杭州市区户籍的,可按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大学生毕业后继续在杭州参保的,其《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可继续使用。
八、大学生就医有何规定?
答:参保大学生可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择就医。在住院治疗时应出示本人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规定病种门诊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专用病历》,并由提供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记录服务过程。
九、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结算有何规定?
答:一个结算年度内,大学生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见下表(略)。
十、寒暑假、因病休学或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期间需住院的,如何办理?
答:在寒暑假、因病休学或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期间,大学生因病需在杭州市区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选择相关居住地、实习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持本人的身份证(或市民卡)、就诊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相关资料及所在高校的相关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不能提供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十一、哪些情况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
答:(1)在浙江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以外的;
(2)未经登记备案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5)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按规定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按有关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市人力社保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