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1〕149号)
时间: 2011- 11- 28 01: 40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
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

杭政函〔2011〕1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重点产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坚定不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一)重要意义。落后产能技术装备水平低、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安全无保障,严重制约着我市经济发展质量的提高、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以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转型升级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优化资源配置、破解要素制约、保障重点产业发展、构筑现代产业体系的重大举措。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总体要求,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经济手段鼓励淘汰、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淘汰、合理使用行政手段推进淘汰,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调节与依法行政相结合。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采取激励和倒逼机制,推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产业能效标准,强化法律约束,提高地方标准门槛,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2.坚持淘汰落后产能与经济转型升级相结合。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的能源资源需求矛盾和环境压力;一手抓经济转型升级,大力推进重点产业发展,不断提升我市产业竞争力。
  3.坚持政府分级负责与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相结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合力推进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机制,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强化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同时,要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整合重组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四)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国务院、省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任务。2012年底前,基本关停淘汰产能过剩、能耗高、污染严重的小印染、小冶炼、小化工、小锅炉、小砖窑等“五小企业”;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印染、纺织、冶炼、化工、建材、造纸等行业中的落后产能。
  二、加大力度,全力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五)严格依法淘汰。根据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开展落后、非法、超标产能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和用能设备。对列入国家、省、市淘汰目录的落后产能,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非法产能,未经核定和超核定污染排放量企业的所有超环评外设备产能,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的生产线及设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能,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无照生产企业一律实施关停淘汰。
  (六)强化行政约束。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各级政府要求的落后产能,不予奖励扶持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清理、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批新增用地;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原有用地新增容积率;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已颁发的许可证要依法撤回;电力和水务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供水。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市)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能评、环评、核准、审批和备案。
  (七)加强综合调控。对不属于国家、省要求强制淘汰,但根据各地实际有必要进行淘汰的相对落后产能,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要素保障等多种途径加大调控力度,倒逼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充分发挥有序用电的调节手段,优先保障低能耗、低排放企业的用电,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用电;加大差别电价、水价和排污费实施力度,合理运用经济杠杆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能评、环评和安全生产等环节的审批,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提供土地,禁止新增落后产能。
  (八)推进整合提升。加大整合重组力度,鼓励和引导优势企业并购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企业,利用存量资源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加快企业升级改造步伐,推进印染、化工等行业向园区集聚发展。对一般制造业和传统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由各地通过盘活存量土地和收回低效利用土地等方式予以解决,并酌情缩短土地出让年限。
  三、加强引导,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扶持力度
  (九)加强财政扶持。各区、县(市)属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补偿由当地政府负责,各地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
  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各区、县(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奖励资金以淘汰落后产能的规模、淘汰设备价值和职工安置人数等为依据,按照各区、县(市)政府实际支付企业补偿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盘活存量土地。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经转型升级后,在符合产业导向政策和城市规划且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对其现有工业用地通过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征收土地价款,但今后实施城市规划需拆迁(征收)时按重置价予以补偿。
  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原有工业用地,经规划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用于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年租金后,土地用途可暂时保持不变。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期满后仍未纳入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的,经当地政府和规划部门审核确认、企业重新申请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因淘汰落后产能腾退的原有工业用地,城市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可优先纳入当地政府土地储备计划,优先落实收储等补偿资金。
  (十一)推进兼并重组。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财政投资补贴,符合条件的技改贴息项目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再提高2个点。各类金融机构要按照安全、合规、自主的原则,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强化保障,合理营造良好的工作机制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调整杭州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要保障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工作经费,加强人员配置,确保工作落实到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各项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及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加快推进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十三)严格督查问责。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列入对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及相关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市)政府及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并签订责任书进行考核。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对各区、县(市)政府及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企业要给予表彰奖励。
  (十四)确保社会稳定。各地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要根据企业实际细化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产生的各种矛盾。要认真完善和落实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十五)优化服务指导。各有关部门要深入企业、服务企业,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做好落后产能鉴定标准的指导、行业落后产能的调查摸底等工作,大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十六)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部门和媒体要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推进转型升级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相关政策和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