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75号)
时间: 2011- 11- 28 01: 39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2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节能降耗目标管理和动态预警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建立健全节能预警调控机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遏制能耗过快增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全市单位GDP能耗下降19.5%的总目标以及各年度节能目标。
  三、基本原则
  (一)树立全局观念。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围绕全市“十二五”节能目标,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做到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确保能耗预警调控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依法监管。在制定和实施能耗预警调控方案过程中,严格落实节能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强化依法监管,切实将各项调控措施落到实处。
  (三)坚持有保有压。预警调控方案启动时,将建材、钢铁、冶金、造纸、纺织、化工、热电等高耗能行业以及能耗水平超限额和单位产值能耗不降反升的企业作为调控重点,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能以及党政军警机关、医院、学校等重点单位和交通枢纽、军用设施、农业生产、金融等重要领域的合理用能,确保安全生产和企业稳定。
  四、预警级别及调控内容
  当全市上半年或前三季度的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时,根据节能目标实际完成情况与目标任务的差距,将全市节能降耗预警级别设为Ⅰ级(黄色)、Ⅱ级(橙色)、Ⅲ级(红色)。预警发布时间为7月或10月,调控措施从预警发布后的次月开始执行,执行期为2个月,即8-9月或11-12月。
  (一)Ⅰ级(黄色)预警。
  1.预警发布。当上半年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0.3-1个百分点(不含),或前三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0.5个百分点以内(不含)时,发布Ⅰ级(黄色)预警。
  2.调控内容。建材(包括水泥、陶瓷,下同)、钢铁(包括黑色金属压延加工、废钢炼钢,下同)企业停产10天以上;冶金(包括铁合金、锻造、铸造、铜冶炼,下同)、化工、造纸、印染等高耗能行业企业停产7天以上;其他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产值能耗同比上升的重点用能企业停产5天以上。因技术、安全原因不能停产的连续性生产企业,在用电高(尖)峰时段(8:00-11:00,13:00-22:00)压减1/4负荷。
  (二)Ⅱ级(橙色)预警。
  1.预警发布。当上半年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1(含)-2个(含)百分点,或前三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0.5(含)-1个(含)百分点时,发布Ⅱ级(橙色)预警。
  2.调控内容。建材、钢铁企业停产15天以上;冶金、化工、造纸、印染等高耗能行业企业停产10天以上;其他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产值能耗同比上升的重点用能企业停产10天以上。因技术、安全原因不能停产的连续性生产企业,在用电高(尖)峰时段(8:00-11:00,13:00-22:00)压减1/3负荷;控制大型娱乐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户外广告照明用电。
  (三)Ⅲ级(红色)预警。
  1.预警发布。当上半年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2个百分点以上(不含),或前三季度单位GDP综合能耗累计下降率低于当年节能目标且差距在1个百分点以上(不含)时,发布Ⅲ级(红色)预警。
  2.调控内容。建材、钢铁企业停产20天以上;水泥粉磨生产企业停产20天以上;冶金、化工、造纸、印染等高耗能行业企业实施停产15天以上;其他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产值能耗同比上升的重点用能企业停产15天以上。因技术、安全原因不能停产的连续性生产企业,在用电高(尖)峰时段(8:00-11:00,13:00-22:00)压减1/2负荷;严格控制大型娱乐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户外广告照明以及城市景观照明用电。
  五、组织和实施
  (一)方案启动。由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会同市发改委、统计局、电力局等部门,每月对全社会及重点企业的用能、用电及能耗指标等进行分析,及时把握趋势变化。根据全市经济和能耗核算结果,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调控等级。
  (二)方案实施。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市节能办发布的预警信息和调控等级,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预警调控方案;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节能降耗预警调控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区节能指标完成情况和发展趋势,在本方案的基础上加大调控力度。
  (三)方案终止。启动预警调控方案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将月度调控进度情况上报市节能办,并视调控方案实施效果和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适时终止预警调控方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工作。建立预警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由市节能办负责会同市发改委、统计局、电力局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处理意见,落实调控措施。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落实部门责任。切实发挥各级经信、发改、统计、电力、质监、工商、建设等部门的作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预警调控工作。对实施预警调控的区、县(市)和企业,电力部门要限制电力负荷供应,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对高能耗项目实行区域限批,对变压器报装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项目,经市经信委审查后,供电部门方可予以用电报装。
  (三)加强预测预警。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全面提高能耗指标数据质量,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能源消耗状况。各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投产高耗能项目的监控,每月向市节能办、统计局报送新投产高耗能项目的产量和能耗情况。各重点用能企业要从计量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经信、统计和电力部门要加强调度分析,及时了解实施预警调控区域和企业的电力负荷、能耗变化情况,评估预警调控成效。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预警调控方案的要求,认真落实对企业实施拉闸限电、限产、停产整顿及收回生产许可证等措施,并做好安全生产组织、职工稳定等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预警调控指令的,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能单位自负,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节能降耗预警调控工作的内容和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组织相关企业做好预警前期的准备工作,提前制定工作方案。要做好能耗预警调控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本通知有效期至2015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