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相关问答
时间: 2008- 06- 30 03: 58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相关问答

  1、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对困难人群参保有哪些政策倾斜?
  答: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困难人群参保主要有以下政策倾斜:一是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医保费;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二是孤儿、“三无”人员,以及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应缴纳的城居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三是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本市农村户籍居民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政府全额补贴。
  2、《办法》对农民工医疗保险有何规定?
  答:《
办法》在职工医保的制度框架内建立了“低筹资、保大病、保当期”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按当月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3%的农民工医保费,农民工个人不需缴费。农民工医疗保险不设置个人账户,普通门诊不纳入保障范围,其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的保障范围与职工医保基本一致,保障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的调整,既降低了参保门槛,扩大农民工的参保面,又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
  3、《办法》对老年居民、少年儿童的医保办法有何调整?
  答:
一是将老年居民与少年儿童的门诊医疗费纳入保障范围,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50%左右。2008年度老年居民参(续)保工作于2007年12月10日启动,至2008年1月25日结束;2008年少年儿童参(续)保工作,计划在2008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开展,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到就近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和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
  二是筹资额度适当增加。少年儿童从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400元;老年居民从每人每年450元提高到900元。政府补贴以不低于人均筹资标准的二分之一进行补贴,其中少年儿童每人每年补贴25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补贴500元。
  4、城镇非从业人员可选择哪些险种参保?
  答:
城镇非从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一时期只能参加其中一种险种,但可按规定选择和转换不同的医疗保险。
  5、《办法》将哪些外地户籍的人员纳入了参保范围?
  答:
一是外地从业人员:原政策规定非杭州市区户籍从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现《办法》允许原在杭就业并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满10年的非杭州市区户籍从业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是外地户籍学龄前儿童:原政策没有将外地户籍学龄前儿童纳入我市少儿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现《办法》允许父母在杭就业并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5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外地户籍学龄前儿童参加杭州市区少儿医疗保险。
  6、杭州市农村户籍居民如何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
  答:
原政策规定农村居民不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办法》规定,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本市农村居民,也允许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养老保险手册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7、《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就诊等有何调整?
  答:《
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可在杭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选择就医、购药,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普通门诊和规定病种门诊取消两家定点医院的限制。
  8、《办法》对住院起付标准有何调整?
  答:
原政策规定除企业退休人员外,其他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均设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现《办法》调整为参保人员一个结算年度内只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按首次住院的医疗机构等级确定。
  9、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办法》实施后,医疗待遇和结算管理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费用最高限额由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
  (二)参保人员一年内只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
  (三)普通门诊不再实行定点医疗、定额管理办法,规定病种门诊不再限制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
  (四)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建立家庭病床,在家接受相关诊治,所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不设起付标准。
  10、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退休后是否享受医保待遇,如需享受退休后的医保待遇,该如何参保?
  答:《
办法》规定,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费,其医保关系自然终止。距退休五年前参加职工医保,并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按月从杭州市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农民工,经本人申请,并符合职工医保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加农民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按一定标准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11、《办法》中各类医疗保险待遇由低到高如何排序,各类医保如何转换?
  答:《
办法》中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农民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除农民工医保外,其余三个险种按医保待遇从低到高依次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选择和转换不同的医疗保险。对从参加相对较低待遇水平医疗保险转为参加相对较高待遇水平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设置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在此期间按低保障水平的险种享受有关待遇。例如:从农民工医保转为城镇职工医保,需有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2345”市长
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