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2006〕16号)
时间: 2006- 12- 21 02: 28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
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委办〔2006〕16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1月9日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
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新型社区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结合基层组织建设、年轻干部到基层实践锻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三支一扶”等工作,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的基础上,加大政府引导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区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
  各区、县(市)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纳入本地“十一五”期间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稳步推进”的要求,今年开始组织实施,力争通过一年努力,到2007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市每个社区都有一名高校毕业生目标;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到2009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市每个村都有一名高校毕业生目标。
  二、精心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招聘工作
  根据农村和社区人才需求的实际,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招聘工作。招聘工作一般以区、县(市)为单位自行组织。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招聘的具体对象、条件、方法等事项。根据各地要求和人才需求情况,也可由市里统一组织。
  招聘要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一般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欠发达地区对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可视情简化招聘程序,鼓励他们回家乡工作。招聘岗位一般可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助理,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主任助理等。根据需要也可推出一些其他岗位。
  三、深入开展机关年轻干部下派到农村和社区锻炼的工作
  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与推进年轻干部到基层锻炼、深化“领头雁”工程等结合起来。从2007年开始,全市各级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的公务员,录用单位确定后,原则上先下派到农村或社区工作两年。下派期间的工资等待遇在被录用单位享受。一年试用期的考核要结合下派期间的工作表现,考核合格的满两年后回到被录用单位工作。全市各级前几年从高校毕业生中直接录用的公务员,凡没有经过基层锻炼的,都要有组织、有计划地下派到农村和社区工作两年。
  要把年轻干部下基层锻炼作为提拔使用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对那些经过艰苦复杂环境和基层锻炼,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干部,要及时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对那些贪图安逸,不愿到困难艰苦的地方和基层去工作,或敷衍塞责的干部,不能提拔使用。
  四、积极做好在农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人事部门要负责本地在高校毕业生中直接录用的公务员下派到农村和社区的组织工作。对招聘或下派的高校毕业生,统一进行上岗前培训。对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每年安排一次知识更新培训;每年组织乡镇(街道)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新招聘高校毕业生,按照合同规定予以解聘。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的人事关系、档案等,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免费代理。
  乡镇(街道)党委要把新招聘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乡镇(街道)管理人员范围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新招聘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后,实行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由乡镇(街道)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3年。在合同期间,可允许高校毕业生选择更适合其发挥才能、专长的岗位或单位就业。合同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确定终止或续签合同。终止合同人员可通过人才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要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长期在农村和社区工作。
  五、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有关政策待遇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加强教育培养的同时,制定相应政策,落实有关待遇,切实关心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鼓励他们安心农村和社区工作,努力使优秀高校毕业生成为乡镇(街道)干部队伍的重要来源。
  受聘高校毕业生的薪酬标准,原则上由各区、县(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聘用期间,大专学历的年总体收入一般应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职工平均工资(含规模以上私营企业)水平,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年总体收入一般应略高于这一水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好有关社会保障,按当地企业同类人员标准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6〕72号)规定,受聘高校毕业生的薪酬、参保等所需费用,主要由市、区县(市)、乡镇(街道)分别承担,有条件的村和社区也可适当负担一些。市财政对5县(市)的村每聘用1名高校毕业生工作满3年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淳安县每名补助2万元,建德市和桐庐县每名补助1万元,富阳市和临安市每名补助5千元。所需经费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到村和社区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浙委办〔2006〕72号文件精神,在报考本省高校研究生时,考试总分可适当加分。到村和社区工作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表现优秀、条件具备且有空缺职位的,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村、社区领导班子担任相应职务。到村和社区工作3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时,要落实加分等有关优惠政策。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被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由录用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待遇,并依据其在农村和社区工作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对3年后仍留在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要逐步提高其收入待遇。对已进入村、社区领导班子的,要鼓励和支持他们安心基层工作,妥善解决其后顾之忧,并加大培养力度,使其成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的后备力量。要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合同期满后在当地创业。对长期在农村工作、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其户籍可以在所在地的区、县(市)或乡镇落户。受聘高校毕业生3年期满后续签合同的,从第4年起由乡镇(街道)统一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区、县(市)和乡镇(街道)财政共同承担。
  六、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协调工作。市人事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市)人事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选拔、管理、考核、人事代理等工作。市民政局参与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的有关组织协调事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对这项工作的经费支持。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团市委等要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各区、县(市)在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中承担主体职责。要按照省、市的总体安排,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并组织实施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招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