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政策的若干补充意见 (杭政函〔2005〕159号)
时间: 2005- 09- 21 01: 58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
  改制政策的若干补充意见

 杭政函〔2005〕1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市属事业单位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市属事业单位的转企改制,现就市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有关政策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事业单位改制时,截止到改制方案正式批复前一年的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自愿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批准,可按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提前退休。此规定仅适用于本意见下发后至2008年12月31日前改制方案正式批复的事业单位。
  提前退休年限内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退休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单位改制时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3%的年递增率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并一次性缴清。
  二、改制时,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经批准职工辞职自谋职业的,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计发标准按职工本人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包括职务工资、按规定比例计发的津贴、1993年工资改革保留的津补贴、省定的职务(岗位)津贴、省定工作人员补贴、物价补贴、医疗补贴、房租补贴、市定岗位补贴以及市定每月70元的福利补贴。经济补偿金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经批准辞职的职工。
  三、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退休的原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改制时,可从原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收益中提取一块,根据其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原单位通过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为:本人改制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工作年限×0.4%×120个月。
  四、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单位可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五、改制时,单位已退休人员(包括提前退休人员)的医疗费按人均3万元提留(离休人员按市政府规定执行),由改制单位一次性缴至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管理,其相应退休人员按《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退休人员个人负担“封顶”以上部分医疗费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六、对已退休人员(包括提前退休人员)中属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工作者,在按有关规定提留医疗保险费后,再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提留医疗专项经费,并一次性缴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管理,用于支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享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工作者按规定应由原单位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精简职工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按事业单位现行标准提留。
  七、改制时,单位已退休人员(包括提前退休人员)子女不满2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可继续享受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待遇,其费用在改制时从国有资产转让收益中以改制方案正式批准前一年的标准予以提留。
  八、事业单位改制后,对继续留用的原事业单位人员,经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核准后,以人均1.5万元为标准,从国有资产转让收益中提取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由改制事业单位原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的资产经营公司保管。同时,这部分人员原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本次改制时按规定计算出的经济补偿金,经改制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的资产经营公司审核后予以锁定。改制后,非本人原因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实行分段计算,即职工原在事业单位的部分按锁定的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金进行补偿,在该单位原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的资产经营公司保管的职工安置补偿费中列支;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部分,由改制后企业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补偿。
  九、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统一以工商登记注册日为退出事业单位序列和职工劳动关系转换的基准日。改制方式为歇业的事业单位,以该单位改制方案正式批复的日期为退出事业单位序列的基准日。
  十、事业单位改制时,人员安置分流所需的各项费用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杭政〔2001〕14号)和本补充意见规定在国有资产转让收益中提留和支付,确有不足的,由改制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的资产经营公司在系统内调剂解决。
  十一、改制方式及程序。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所有改制单位的资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置。改制中涉及事务公开的事项按《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改制改革过程中厂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4〕51号)执行。改制程序仍按《杭州市市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杭州市市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办事程序的通知》(杭事改办〔2002〕1号)执行。
  经评估国有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业单位的改制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的资产经营公司牵头召集市各有关部门论证审核后,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的资产经营公司会同市人事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批准实施。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仍按《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市委〔2003〕18号)、《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04〕1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属公立医疗机构产权和用人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4〕11号)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