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604/2005-2516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贸政〔2005〕92号 成文日期: 2005-06-13
发布单位: 市商务局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关于印发《关于改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检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5-06-13 17:14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贸易(商贸旅游、经贸)局、工商分局、质监局(分局)、卫生局、物价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关于改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检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贸易局

杭州市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杭州市卫生局

杭州市物价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改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检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服务更优、管理更严”的要求,贯彻市政府杭政〔2003〕10号文件精神,严格依法行政,整合政府管理资源,改善商业投资经营环境,加强依法文明经营,加强诚信兴商,培育大型商业零售企业自律管理能力,提高管理效能。根据市政府杭府纪要〔2004〕226号《关于改善我市商贸投资环境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现就改善市区大型商业零售企业的检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内容

1、本《实施意见》在市区单店年销售在l亿元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企业中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可扩大至年销售规模在1亿元以上、实施统一配送的连锁超市、便利店、专业店、专营店中实施。

在上述企业内设立的具有独立经营、持有证照的经营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2、本《实施意见》涉及的检查内容为:商品质量计量、食品卫生、物价。

二、建立检查联席制度

市建立联席制度,成员单位有:“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贸易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其分管领导为成员。市贸易局负责联席制度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都要落实相关处室人员负责工作联系。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对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实施监督。

三、加强企业自律

企业要依法切实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组织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建立和健全自律机制,依法做好商品质量和价格管理。

1、应设置商品质量计量、食品卫生、物价管理的专门组织机构,并配备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加强与政府商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2、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学习,严格按各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建立严格、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3、建立消费者投诉和应急事件处理机制,并建立相应的台帐和档案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办理满意率在90%以上。

四、完善投诉和交办事项办理机制

1、“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在受理有关企业商品投诉时统一交由市贸易局负责处理。

2、各有关部门在受理企业相关投诉时,凡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贸易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处理。

3、对投诉或交办的同一问题(事项)属部门职责范围的,职能部门应及时介入检查、处理。

4、对同一问题,有关部门已作出调查处理的,则其他部门不再实施检查。若仍有其他部门介入查处,企业可提供该部门的检查凭证,说明情况,减少重复交叉处理。企业应定期汇总分析投诉情况,将处理结果通报市贸易局等相关部门。

五、建立信息通报和建档制度

1、为探索建立企业诚信机制及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市贸易局要建立统一的统计和档案制度,对实施的例行检查及所有投诉办理、企业诚信等情况建立档案,并实施相关统计工作,每半年将有关情况向联席会议成员和各企业进行通报。该档案建在市贸易局的政府网站上,信息可由各有关部门共享。

2、建立投诉和交办事项办理网上通报机制。各部门的责任处室和联络员,负责对投诉和交办事项办理结果的收发、传输工作。各有关部门牵头或单独实施的投诉和交办事项的检查结果,应及时通过政府内网以电子邮件方式通报市贸易局。

3、建立缴费登记卡制度。市物价等职能部门将上述企业纳入杭州市缴费登记卡制度的建卡单位,各执收部门在向建卡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和使用财税部门印制的票据,并按规定标准收费;同时还必须在《企业缴费卡》上如实登记,否则,建卡企业有权拒缴拒付。市物价、监察等部门将对政府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实施监督管理,为企业提供优质、有效服务。

4、建立应急事件处理信息互通机制。对于需要流通领域采取临时应急控制的食品安全等突发性事件,由工商行政部门统一作出安排,及时通报相关企业,各企业应积极组织内部检查,加强内部管理和整改,并将应对工作措施及时报送相关行政部门。

六、实施减少例行检查试点工作机制

1、在上述销售超亿元企业中选择2-3家试点企业。由企业向市贸易局提出申请,并作出企业自律管理承诺。市贸易局牵头组织联席制度成员单位,对企业管理人员免费实施培训,指导企业完善相关制度。同时根据企业的品牌影响力、诚信度和企业内部管理的完善度,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在企业聘任协管员,协助做好检查、产品送检等计划管理任务和应急检查任务。

2、为减少或避免对试点企业的重复检查,每年由市贸易局牵头组织联席成员单位,对试点企业实施1-2次的全面检查。(市政府或上级部门统一部署的检查以及证照年检工作除外)。连锁经营企业的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或配送中心(加盟店除外)。由市贸易局汇总各部门检查结果通报各相关部门和企业。

3、建立退出机制。在年度内,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经联席会议认定,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1)企业发生重大食品安垒事故。

(2)企业发生重大失信事件。

(3)企业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

(4)企业被媒体曝光3次以上,或被消费者向政府部门、消协和媒体投诉(指经查属实并侵害消费者权益而又未妥善处理的投诉)10次以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