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杭州市区困难群众实施援助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2〕16号 )
时间: 2003- 02- 25 09: 46 来源: 浏览次数:

(2002年12月16日)

为加大对杭州市区困难群众的帮扶力度,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家庭实施以下援助。
一、日常生活援助
(一)给予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燃料)定额货币补贴,每户每月25元。
  (二)给予享受小区保洁、垃圾清运处置及化(贮)粪池清运处置的
免费服务。
  (三)免收婚姻登记工本费。
  (四)免收丧葬火化费。
  (五)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二、文化生活援助 
(六)给予半价订阅《杭州日报》。
  (七)免收有线电视安装费和有线电视视听费。
  (八)免费办理杭州图书馆借书证。
  (九)给予半价办理公园IC卡。
  三、就学援助
(十)子女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按照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予减免50%以上的保育费。
  (十一)子女在校读书的,免收中学(含各类中专、职高、技工学校)、小学学杂费,并优先给予慈善助学或结对助学的待遇。
  (十二)子女就读全日制大学(含大专)的学生,按每学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春风行动”助学援助。
  四、医疗援助 
(十三)在政府主办的市级及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时,免收挂号费、诊疗费(不含专家门诊)。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免交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每人每年36元);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患病在市级及市级以下医疗机构 (二级医院以下)住院的,减半收取注射费、手术费、护理费。
  (十四)婚前体检及从事饮食服务等职业需要健康体检的,免收体检费。
  五、住房救助 
(十五)承租公有住房的,其租金调整后的新增租金由住房产权单位给予减免。
  (十六)符合《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其房屋拆迁时面积不到36平方米的,由拆迁单位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提供不少于46平方米的成套住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十七)符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19号)规定的,可申请享受廉租房政策,由市房改办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
  本意见实施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