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清算期负资产抵补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51号)
时间: 2003- 02- 25 11: 20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清算期负资产抵补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 
清算期负资产抵补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财政局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为了妥善处理我市市属国有改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算期负资产的抵补问题,进一步完善企业的资产处置政策,现就企业清算期负资产抵补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并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清算期负资产,可用以下国有资产进行抵补:
1、企业改制时按预计亏损额提留的资产。
  2、企业改制时享受的土地开发费下浮的资产。如在清算期出现负资产,其负资产大于当时国有资产置换的部分,应冲减原享受的下浮额(原规定土地开发费下浮政策的享受,按企业净资产到零为限)。
  3、企业改制后收到财政部门核拨的财政性扶持资金,扣除企业改制中资产处置时产生的负资产后的余额,以及减免的企业所得税转作“国家扶持基金”的部分。
  4、企业改制时剥离的除职工住宅以外的其它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按剥离时的评估价值计价,对未评估的非经营性资产要进行补评估)。
  5、企业改制后尚欠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主管部门)的资金(产)。
  6、企业改制时已予剥离但继续租赁给改制后企业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原则上按剥离时的评估价值计价)。
  以上抵补中的第4点至第6点,由各资产经营公司进行审核和批准。此外,资产经营公司可通过盘活存量资产,对确需抵补的企业适当予以抵补。
二、经上述国有资产抵补后,企业仍有负资产的,可继续用以下国有资产进行抵补:
1、持有国有股的企业以后年度应分给国家(或其他出资部门)的国有股股利。
2、财政部门以后年度核拨用于支持企业改制的财政性扶持资金。
三、企业改制中经资产评估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剥离和提留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精神病患者和绝症病人的各项补助费、富余职工的安置补偿费后产生的负资产,除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负资产抵补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13号)规定抵补外,也可按以上办法进行抵补。  
四、市属下放各区企业清算期的负资产抵补资金由市财政预先垫支,垫付款在今后国有资产出让收益中偿还。
  五、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