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问答
时间: 2003- 01- 26 12: 22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问答


   1.《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房屋拆迁政策作了哪些重大调整?
   答:《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经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于2002年5月8日公布施行。新条例对房屋拆迁政策作了重大调整,主要包括:(1)注重保护房屋所有人利益,兼顾对房屋承租人的安置;(2)补偿安置标准充分体现市场价值补偿原则,取消补偿安置中的户口因素;(3)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同等价值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4)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规范拆迁行为,加大对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力度。
   2.为什么要对《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第三次修订?
   答:本次修订《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目的:一是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和浙江省新的拆迁条例,体现房屋拆迁从按人口因素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二是结合本市实际,保持新老拆迁政策的连贯性,实现平稳过渡;三是推行市场化补偿机制,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四是加强对拆迁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形成透明和便民的工作机制。
   3.新老拆迁政策怎样衔接?
   答:2001年11月1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项目,适用新条例。2001年11月1日以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项目,适用原杭人大(98)18号拆迁条例;其中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2001年11月1日以后需作出拆迁裁决和强迁的,在程序上适用新条例。
   4.《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怎样?
   答: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5.房屋拆迁活动中有哪些当事人?
   答:拆迁当事人是指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房屋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等。他们在拆迁补偿安置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是不一样的。(1)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2)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拥有被拆除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3)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6.拆迁人有哪些主要权利和义务?
   答:主要权利:通过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而取得拆除被拆迁人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利;有申请仲裁和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与房屋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可以申请裁决的权利。
   主要义务: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的义务;按时落实回迁安置的义务,做好证据保安的义务。
   7.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哪些主要的权利和义务?
   答:主要权利: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选择评估机构;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享有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的权利;与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可以申请裁决的权利。
   主要义务: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协议约定或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负责将房屋使用人迁出被拆除房屋。
   8.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哪些活动?
   答: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9.补偿安置协议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补偿安置协议包括(1)补偿方式;(2)补偿金额;(3)安置用房面积;(4)安置地点;(5)搬迁期限;(6)搬迁过渡方式;(7)过渡期限;(8)违约责任等。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拆除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和暂时保留使用的房屋如何补偿?
   答: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时保留使用的房屋,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已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
   11.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资格证书。拆迁人不得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
   12.拆迁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怎么处理?
   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13.什么是拆迁裁决?
   答:拆迁裁决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搬迁期限内不能按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裁定。
   14.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强制拆迁?
   答: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15.拆迁补偿安置有哪些方式?
   答:主要有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一是实行货币补偿,即按照被拆除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确定的评估值,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二是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提供与实行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给予被拆迁人安置。
   16.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如何确定?
   答: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使用面积需要换算成建筑面积的,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实地测绘确定。
   17.货币补偿基准价如何确定?
   答: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按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每年3月底和9月底前公布。
   18.2002年度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是多少?
   答:2002年度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如下:            
   19.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答: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20.拆迁评估机构如何产生?
   答: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在10日内作出选择。评估机构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
   21.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如何操作?
   答: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少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另行确定房源。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差价。
   安置用房的价格由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拆除非租赁房屋,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对产权调换房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
   房屋产权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
   22.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如何确定?
   答: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对原登记用途有异议的,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依据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23.市《拆迁条例》有无保底的规定,如何规定?
   答:市拆迁条例对拆迁生活特殊困难人员的房屋,在安置面积及差价结算上作了保底规定。具体如下: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且住房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面积),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在本市规划区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杭州市职工家庭特困证》的特困家庭。
   24.拆迁租赁房屋如何处理?
   答: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25.对拆迁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有何规定?
   答:被拆迁住宅用房属于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包括不成套房),承租人享有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的权利。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按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26.拆迁落实私房政策中属换约续租的房屋如何处理?
   答:拆迁落实私房政策中属换约续租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按规定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对原房屋承租人应当提供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不低于原面积(原房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36平方米计算)的成套房,安置原承租人的房屋产权属拆迁人所有。
   27.市《拆迁条例》对拆迁周转用房有何规定?
   答: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用房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居住条件相当,并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基本居住条件,拆迁人在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后的4个月内腾空周转房。
   28.拆迁中的搬家补助费如何规定?
   答:杭州市区2002年度城市房屋拆迁搬家补助费标准为每户600元。因房屋拆迁发生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电话移机、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拆迁时的收费标准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搬家补助费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发给,使用临时周转房的,迁往正式安置的房屋时,应当再次发给。
   29.2002年度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是多少?
   答:2002年度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如下:                                        
   30.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如何发给?
   答: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期限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月起至得到安置后4个月止。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支付规定标准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1.拆迁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如何发给?
   答:拆迁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不能提供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按下列标准给予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安置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市房产管理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