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相关问答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答: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可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 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
2. 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
3. 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重度残疾人可适当上浮,具体上浮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另行制定。
三、如何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答: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在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同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低保证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四、哪些对象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答:下列残疾人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 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2. 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3.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4. 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5. 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各地出台的生活补贴政策,凡是同一指向的,原则上均不能重复享受,或者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其中一项。
五、何种情况下应停止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答:当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或收入增加等,不再符合发放条件,除非有特殊规定,应自次月开始停止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六、哪些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答: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将补贴对象分为三类:
1.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
2. 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
3.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采取按照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和结合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进行认定。具体认定评估办法由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2016年全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线及照护服务费用支出情况,补贴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3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今后将根据省级政策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准由机构托养照料服务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在上述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重度残疾人,可再适当上浮,具体上浮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另行制定。
八、如何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在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什么情况下需要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答:对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档次认定划分,凡是能够按照残疾类别、等级认定的,应采取直接认定办法认定;确实难以直接认定的,则采取第三方评定的办法认定。第三方评定,作为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认定补充办法,一般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方可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1.残疾类别、等级不能反映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的;
2.残疾类别、等级与残疾人实际状况明显不符的;
3.同一类别、等级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差异明显,无法通过等级直接认定的;
4.初审公示后或当地残联、民政部门审核、审定有异议,社会反映较大的;
5.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况。
十、已经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年满60周岁以后同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是否需要退出?
答: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老年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但对于已经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年满60周岁以后同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由本人或监护人选择是否退出,但不能重复享受。
十一、何种情况下应停止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答:当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残疾等级降低等,不再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条件的,应从次月起停发护理补贴。
十二、残疾人两项补贴如何发放?
答:主要应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已经审定的残疾人两项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二是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应采取社会化方式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不得用现金形式发放,其中,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放。
十三、残疾人两项补贴时间上如何衔接?
答:《意见》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2015年年底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2016年1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日期间,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持证当月起计发;本意见施行后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从申请当月起计发。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