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96号)
时间: 0000- 00- 00 00: 00 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

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6〕9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创新人口管理方式,积极稳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同步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统筹规划。坚持立足实际,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统筹规划,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二)自主选择、保障权益。坚持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增加市民获得感,深入推进生活品质共建共享。

(三)分类明确、突出重点。按照“市区严格控制,县(市)全面放宽”的总体思路,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为重点,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分层分阶段有序推进。

(四)配套改革、同步推进。及时梳理、制定和完善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政策,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平稳过渡,同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三、基本内容

(一)进一步调整和统一市区户口迁移政策。

按照“杭改十条”要求,严格控制市区人口规模,根据我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优化人口结构。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调整和完善夫妻投靠、老年投靠、购房落户、投资落户、人才引进等现行落户政策,逐步形成与我市经济发展、产业结构相匹配的统一明确的户口迁移政策体系,重点吸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技术技能型人才落户。同时,按照“九城区内并轨、九城区外迁入政策统一、平稳过渡”和合理控制城市人口总规模的原则,进一步加快推进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与主城区的户籍管理一体化。(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合办等配合)

(二)有序解决市区存量流动人口落户。

在市区实行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办法,作为户口迁移政策的有效补充。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坚持总量控制和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按积分高低落户的制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的人员落户。(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流动人口办、市住保房管局等配合)

(三)全面放宽县(市)落户条件。

县(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可以适当放宽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对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要求、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可作为落户住所。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镇落户为重点,引导人口集聚和本地化,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按照政策科学、条件具体、管理严密、程序简便的要求,以及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的原则,研究确定县(市)落户政策。〔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市)政府配合〕

(四)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在全面总结富阳户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调整、不变”三种方式,推动全市相关行政制度改革同步跟进,2016年12月31日前,在市域范围建立一元化户口登记制度,实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市公安局负责)

由各相关部门制定与一元化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配套制度,协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市农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等分别负责)

(五)建立实施居住证量化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制度,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等为基本条件,进一步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发放范围,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及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的机制;稳妥推进居住证与社会保障卡的融合对接;根据本地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能力,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量化提供机制。(市流动人口办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住保房管局、市民政局等配合)

(六)加强人口基础数据管理应用。

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分类解决我市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清理整顿,进一步解决户口“错、重、假”问题。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依托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整合各有关部门的人口数据资源,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应用系统,逐步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作,打破“信息孤岛”;建立完善覆盖全市实有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数据库,提升人口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工作,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口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为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为有序开展各项社会管理和服务提供支撑。(市政府电子政务办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配合)

四、协同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改革

(一)全面推进“三地一房”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坚持“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村(社区)股份制改造。对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法保留其在本市范围内合法取得的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和引导其按照自愿原则依法流转或转让承包经营权;保留其原有合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按规划翻迁建、征地拆迁以及土地整治等建设改造过程中,按“同村同政策”享有合法权利;通过保障房置换等措施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市农办牵头,市林水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配合)

(二)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深化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机制,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整镇推进试点,探索盘活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在市域范围统一交易、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启动并有序推进房屋、土地、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完善市区村级留用地管理和使用制度,深化农村“三权”制度改革。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资源退出机制及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办等配合)

(三)全面深化完善村级股份制改革。

依法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决策民主”原则,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为实现农民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与户籍相分离目标奠定扎实基础。对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持不变,其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股权等经济权益保持不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拥有股权继承、转让等相关权益。协调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尊重农民进城或留乡的自主选择权。(市农办负责)

(四)有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覆盖。

1. 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妇幼健康、计划生育等服务,实行“同管理、同服务”。(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

2.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建设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2+2”城乡统筹社保杭州模式。做好全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加强创新创业政策扶持,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可按规定与其他城镇居民同等享受政府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补贴,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3. 完善社会救助福利体系。扩大社会救助覆盖面,稳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生活补助标准,到2017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现城乡统筹。大力发展老龄事业,积极推进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扩大养老服务供给,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4. 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力度,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和高中教育多样化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已落户的随迁子女,与当地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入学政策,已申领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努力保障其义务教育需求;逐步完善并落实与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相挂钩的随迁子女入学和升学考试相关政策。(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配合)

5. 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逐步将更多进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市住保房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6. 建立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转续等配套政策,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保证进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各项权益及时落实;加快推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等配合〕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组织领导责任。

为切实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由杭州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从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农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流动人口办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工作专班实体化运作。各区、县(市)政府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成立相应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二)抓紧落实政策措施。

由市发改委负责做好相关配套政策改革的统筹和牵头协调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切实深化调查研究,积极推进相关政策的立、改、废,现行政策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清理,停止执行;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任务书和时间表,明确责任目标,于2016年10月31日前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和过渡工作。市级各部门要做好对各区、县(市)相关政策的跟踪评估、督察指导工作,做到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各区、县(市)相关政策意见实施前需报市政府同意。市、区县(市)两级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开展检查督导,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积极做好舆论引导。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准确地阐释国家、省、市政策精神,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户口迁移政策调整的相关内容和具体的实施办法,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大力宣传在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意见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由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